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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算開心吧
終於做完
可是為啥沒有很開心呢
因為學海無涯...是一條不歸路

對這個議題也不了解。
做完這份報告也只是幫助自己入門了解這項議題
然後就發現更多的缺失

或是發現這份報告可以寫的方向
而不用多這麼多的贅述-->基本了解的概念

明天就要上場報告了
還是很緊張...不過我盡力了
雖然也沒有人會聽,只有老師會聽

因為真的了解這個議題的只有做報告的自己和老師
這個報告的思緒,用了整整一星期來構思然後建構
還是有很多要改的地方

大綱
1. 前言
2. 輔助原則
2.1 輔助原則的意涵
2.2 輔助原則的適用
2.3 歐洲聯盟輔助原則之歷史發展
3. 瑞典在其社會政策上的立場
3.1瑞典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
3.2瑞典與歐盟的互動
3.3加入歐盟後對其社會政策的影響
4. 歐盟在社會政策上的立場
4.1歐盟整合社會方面的因素
4.2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
4.3歐盟整合中與會員國及瑞典在社會方面的權限分配
5. 理論評估與檢討
5.1 理論評估
5.2 檢討
6. 結論


內容
壹、前言

本文主要是在討論歐洲聯盟與會員國之間權限分配的議題,而在歐盟非專屬權限分配上的界定,即為輔助原則的適用範圍 。雖然輔助原則並不是規範的相當明確,但也由於規範上的不明確,因此可以針對不同事情而有相當彈性的運用。

歐洲聯盟的成立,是歐洲國家共同協商下的產物,歷經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經濟的衰退,馬歇爾計劃的實施,歐洲開始逐步走向整合。有鑒於大戰完後各國實力被削弱,美、蘇的興起並取代歐洲在世界的地位。在地理、文化、歷史、經濟等各項相似背景下,開始由經濟方面逐步整合到政治事務方面。由40年代到現在,歷經約60年的整合過程,是需要很多的協商與談判,會員國之間的利害關係,會員國與超國家組織之間的協調,權限的分配,主權的讓渡程度也一直是雙方討論的議題。因此在1992年馬斯垂克條約首次將規範共同體與會員國權限分配的輔助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明文規定於條約內。因此在非歐盟專屬權限方面,將以輔助原則作為依據。

歐洲聯盟逐步在經濟政治事務上的深化與廣化,隨著四大流通的開展,衍生的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多,不再只是單一國家的問題,經濟與社會是要並行發展的,因此歐盟也有共同社會政策的推行。由於會員國間彼此社會經濟程度發展的不同,歐盟如何去推行共同社會策同樣頗受爭議,本文以歐盟和瑞典為探討,分別討論雙方的社會政策立場與態度,以及未來社會政策的發展。瑞典是社會福利發展相當完善的國家,她會如何因應加入歐盟後的對其社會政策的影響。藉由條約的規範看歐洲聯盟的態度與立場,以及會員國瑞典配如何合歐洲聯盟的規範同時維護自身的主權與權利。


貳、輔助原則

輔助原則對聯邦國家而言並不是陌生的概念,有著聯邦主義類似的精神。但對歐洲統合卻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它可以表達出歐洲國家在統合的過程中,對於超國家組織的質疑,以及對於自身國家文化、政治上的堅持,在權限上如何做劃分。 從輔助原則的意涵、適用範圍以及與歐洲統合的歷史發展做個介紹。

一、輔助原則的意涵

輔助性(subsidiarity)其英文是從拉丁文衍生而來,意思是經濟上的支援或補助。在法律上的意涵是基於協助的地位,補充或加強主要行動或責任。輔助原則是規範社會組織的基本原則,在社會裡會直接影響人民生活的決定時,應該要最接近人民的小單位來做,只有在做的不夠好時,大單位才可以基於協助的地位來幫忙完成。這是一個管理原則,為了維持最好的效率以及最接貼近人民的心意,所以交由最低層級的單位來執行政策。輔助原則的精神是以個人為主體,保障個人自由,容許差異性存在,讓不同的個體可以依照自身的不同的狀況來解決問題。大單位應該尊重小單位的能力並賦予權限與義務,建立分工的制度,有利社會的發展。

輔助原則簡單定義:能夠在地方有效完成的任務,則交給地方來做。中央只有在地方不能做好或更好的時候,才可以介入協助。藉由權力分散與下放,可以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抑制政治壓破與獨裁暴政,增加政治自由。輔助原則賦予地方權力,可自主、彈性、妥當的反應情況的變遷,同時保存地方社會與文化的特殊性。輔助原則提供了歐盟與會員國間,互相尊重彼此達成同樣目標的能力與機會。

輔助原則與聯邦主義(federalism)有類似的意涵。輔助原則可當作聯邦體制內不同層級政府權力分配著準則,上級政府只有在下級政府無法有效解問題時才出面協助。給予地方政府足夠的權利,獨立自主的完成政策的推動。聯邦主義的精神就是要求下級政府的地位與責任應盡量發展,上下級政府彼此形成一個既合作又競爭的組織。所有決策儘可能接近民意,保留地方社會文化的多樣化。例如美國與德國等典型的聯邦國家,聯邦權力採列舉主義,規定於憲法,未列舉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各邦。歐洲聯盟權限也是採取列舉方式,規定於條約中。聯盟只有部分的國家主權,決策之後,執行資源不足,大部分仍是要靠各會員國去執行,輔助原則可限制聯盟對會員國不必要的干涉,也減輕聯盟各機構的工作負擔。

馬斯垂克條約後,賦予輔助原則三特性: 第一是授權原則,就是共同體的行動必須依據條約授權並合乎條約的目標;第二是必要性原則,就是共同體所管轄的範圍及行為,需要符合必要且由其執行的前提;第三是限度原則,就是共同體的任何擴權行為,不可以逾越條約目標的必要範圍。

二、輔助原則的適用

輔助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在歐盟的非專屬權限領域內,唯有制訂措施的目標無法由會員國達成時,歐盟才能介入。允許歐盟介入補助執行政策的情況須符合兩項標準:第一為會員國無法有效達成制訂措施的目標時;第二為相較於會員國,此項制訂措施由歐盟執行較為適當,例如涉及歐盟整體利益的制策。這樣的適用範圍同時亦確保了會全國地方層級保有某些領域的執行權限,如文化、教育、區域結構基金、社會政策等原屬地方區域政策的領域。

儘管輔助原則成為消極的保護會員國權限的法源基礎,並不是積極的賦予會員過參與歐盟事務權限的法源基礎,但是歐盟在未來發展上都必須尊重此項原則條款的精神。以歐盟目前的的發展,輔助原則不太可能有效的防範共同體暗中擴增權力,也不太可能進一步削弱各會員國的權責,未來的運作還是要各會員國的政治協商。設法讓各會員國相互適應不同的權責劃分,同時盡量改善共同體各次級體系的不均衡現象,共同體才能依輔助原則正常運作。

三、歐洲聯盟輔助原則之歷史發展

歐洲共同體各會員國為了長遠的利益,於是犧牲部分國家主權及斷其經濟利益,在國家之上設立一個超國家組織,統合各國經濟,希望藉由團體的力量達成會員國獨自無法達成的事情。在統合開始的初期,羅馬條約只是會員國間表達互相加強合作性質的條約,本身對會員國並沒有關於職權的分配與限制,會員國也只是將部分的權力交給共同體, 但是如何劃分共同體與會員國間的權限,條約卻未明文設定。

1975年丁德曼報告中首次使用輔助性原則的概念。報告建議歐盟應考慮行政分權,對於會員國無法完成的任務,由會員國授權聯盟代為執行。不過仍然沒有明確的界定權限分配的標準,僅簡單列出聯盟專屬權限範圍,不能解決會員國的權限糾紛。直到1984年在歐洲議會提出「歐洲聯盟草約」中,再次提到輔助原則,並將輔助原則視為一般的憲政原則,做為平衡共同體與各會員國間權力分配的基礎,草約序言提到:「共同體機構只有在由他們執行任務會比會員國單獨執行更令人滿意時才被託負執行該任務。」草約第12條規定:「在條約授予聯盟的共同權限的範圍內,只要聯盟尚未完成立法,會員國仍有權繼續採取行動。唯有在聯盟比會員國更有效執行任務時才採取行動,尤其是範圍和影響跨出國界、必須由聯盟採取行動的任務。」

1986年單一歐洲法並沒有將輔助原則明文規定於條約內,但是輔助原則的觀念首次正式出現在條文內,正式授權歐洲共同體有關環境政策的立法權。1987年,西德十一個邦聯要求共同體落實輔助原則。歐體執委會表示支持,但是雙方對輔助原則的內含認知上有差距。對德國各邦而言,輔助原則就是防止共同體擴權,只有會員國與地方區域組織無法承擔某些事務時,共同體才接手,但狄洛不同意這種彈性運用的區分方式,主張只要共同體執行的特定任務能產生效率(effective),同時也能更好(better)的履行,則應賦予歐體權力。在狄洛看來,歐體具有此種權力,才能有利於建立單一市場、平等互惠的市場運作,以及建立統一的規範與標準等問題。前者傾向限制共同體的權責,後者主張擴大共同體權能。

1992年終於把輔助原則放入馬斯垂克條約中,成為歐歐共同體發展的重要原則。主要是經由英國與德國的支持與推動,但是兩國的立場並不太一樣。英國希望藉由輔助原則防止歐洲統合進一步的深化,把它當作是一種限制權力的方式。德國則是基於聯邦制的傳統,希望將輔助原則當作聯邦制的概念加以運用。針對在馬斯垂克條約中,輔助原則方面;明確表示出共同體不可以超越條約所賦予的權力,即使是理事會依據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35條已全體一致同意也不可以。以此防止聯盟的擴權行為。同時在歐盟與會員國間權力分配方面;在非共同體專屬範圍內,共同體應依據輔助原則行事,行動的目標若成員國無法充分完成,或因行動的規模或影響,因此最好由共同體來實行。

依據此一原則,歐盟的職權範圍將只限於一定要由歐盟來做的範圍,只要超出此範圍,權力則必須屬於會員國政府,甚至地方政府。輔助原則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在歐盟內。在政治意義上,歐盟不能消除各國的特性與習慣,維護各國的特殊發展。在主權的意義上,可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劃出一道執委會不能越過的界線,國家只有部分主權交給歐盟,可以由各國政府自行執行又最有效率的部分保留下來。為日後的歐洲統合方向確定了指導性的原則與法律的基礎,未來的歐洲將由歐盟、會員國與地方政府三者權力共享。

参、瑞典在其社會政策的立場

瑞典有著相當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德國俾斯麥模型、英國貝佛里奇模型與瑞典模型 稱為三大福利國家 模型。瑞典的社會福利制度發展至今有70年以上的歷史,瑞典發展出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制度,它被認為是社會民主模式或社會民主福利制度的典型。給予民眾相當好的社會福利照顧,社會福利深入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在國民醫療保健方面的開支,甚至超過了西德、法國、荷蘭、英國、美國,幾乎所有要素上都超越其他福利國家。 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經濟的考量加入歐盟,對於瑞典的社會政策會有什麼樣的影響,而瑞典又會持什麼樣的態度對於歐盟社會政策。接下來會先由瑞典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談起,再來討論加入歐盟後對其社會政策的影響。

一、瑞典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

瑞典社會保障起於十六世紀的濟貧法,由教會負責的社會救助工作演變到後來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險制度。十八、十九世紀工業化傳到瑞典,開始了勞資對立、貧窮以及人口外流等問題,此時工人成為社會結構的主體,工會組織也是也成為社會的重要力量,對於後來推動社會改革及社會政策的發展起了重大作用。瑞典工人並組成了社會民主黨,仿自德國的社會民主黨,使得德國的社會民主黨經驗傳到瑞典。由於黨代表了工人的利益,受到廣大民眾支持,1901年的「勞工災害補償法」成為瑞典社會保障的先驅立法,社會保險的思想逐漸表現在當時政策上。同時,對於工人組織的蓬勃發展,資產階級也成立了「瑞典僱主聯盟」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在這之中,工人與雇主的衝突不斷,甚至影響到瑞典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民主黨發現,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進行經濟的改革會比實行社會主義的革命來的有效益,因此勞資雙方出現以合作代替衝突的意識。開始有了老人年金法、八小時工作制度、職業事故保險法、失業保險制度等出現。

經歷過一次世界大戰及30年代經濟危機後,社會民主黨放棄了部份馬克思主義,改採英國凱因斯經濟學派的經濟政策。對於大量的失業問題,政府大量的實施膨脹性經濟計劃與積極的社會福利政策,如公共措施的擴張與食物價格補貼。在私人資本方面,獲得經濟自由的保障,勞工方面得到福利制度的保障。「人民之家」的概念也在此時提出,把國家當作人民的家,公平、關懷、合作以及幫助為基本原則推行社會福利政策。社會福利政策可分為兩方面:(一)提供免費或低廉的社會服務,如教育、醫療、托兒、老年住宅等;(二)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如失業保險、老人年金、健康保險、兒童津貼等。這就所謂「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計畫。他的目標是縮小階級差距,使全體公民都享有社會保障與均等的機會。但是「人民之家」的主張,是資本家與勞工共存的概念,不僅勞工有保障,也關注資本家利益。在國家干預的情況下,雙方達成薪資協定並奠定合作基礎,是後來的生產力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次世界大戰後一直到1970年代的社會福利政策改革獲得大多數人民的支持,瑞典也堪稱福利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但高福利的所帶來的巨額公共支出問題即伴隨而來的財政赤字,以及通貨膨脹問題都造成瑞典經濟上很大的衝擊,支持高福利政策的高稅收也有必須改革的壓力,高福利政策下人民勞動意願降低的人性落點也浮現出來。全球性的經濟不景氣以及石油危機也對瑞典的國際競爭力造成一定的影響。由於1970到1980年代的經濟困境,社會民主黨做了一連串的調整,稍稍抒困了經濟上的問題。但是長期累積下來的經濟問題在1990年代的經濟不景氣,又再度影響瑞典的經濟。社會民主黨對社會福利政策開始作出一定的限制,隨著經濟的發展做出政策上的調整與放鬆。

瑞典的社會政策發展重點放在「充分就業」的部分,為了保護人民,必須透過勞動市場政策、社會保險、社會服務,以及有效率的經濟,才能與國際貿易市場競爭並且保障自己的人民。為了達成這個目標,並且避免重導之前的錯誤政策,花費大量的失業保險在社會支出方面,人民不工作只依賴社會幫助。而有了兩項政策的出現,「積極勞動市場政策」以及「團結工資政策」。前者是把失業者推向勞力市場,而非推向領取救濟金的人;後者是把工資的決定取決於工作的本質,而非獲利能力來決定。因此改變了瑞典的勞動結構以及失業率的下降,政府鼓勵民眾技職訓練及成人教育,並且積極創造就業機會。政府大力的革新使得瑞典擺脫傳統福利國家的弊病,降低了失業率並且提高GDP的成長,同時不因政府節省支出而影響其應有的福利。

瑞典社會服務體系的行政管理分為三級:中央、區域及地方。在1995年加入歐盟後,又增加了歐洲這一層級的重要性。瑞典都是經由選民投票選擇交由誰來管理及實行。在各層級政府的責任劃分上,瑞典憲法有條文明確規定在決策和執行力上的關係劃分。中央方面,主要負責這會政策的主要方針與法規制定;區域方面,負責執行中央的政策,並在管轄範圍內做各種細項的補充工作;在地方層級,負責社會政策下所有的基礎社會服務措施,同時也是各類社會福利與社會服務的最大承擔者。以此為基礎,瑞典建立三級社會服務體系,哪一層級最貼近人民生活、最能了解人民的需求,就由誰負責提供服務的原則。就歐盟的部份,是超越中央政府更高的層級,身為會員國就必須遵守歐盟的規範以及參與歐盟起草訂通過的決策。瑞典必須尊重歐洲最高決策機構—部長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 of Ministers)的決策。

二、瑞典與歐盟的關係

瑞典在1995年加入歐盟,不過兩者間的關係並非突然有所聯繫。瑞典加入歐盟也是經過長期的考量與各種政治經濟的因素下,在1994年通過全民公投後,過半數的民意同意而加入。然而歐盟是個相當龐大的政治經濟組織,身為中立國的瑞典,為何會決定加入歐洲聯盟,是本文需要去了解的。因為這樣對於瑞典加入歐洲聯盟後的態度就可以略窺一二,並幫助我們理解瑞典與歐盟在社會政策方面的立場。

195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瑞典當時並不願意加入,瑞典的態度是隨著英國。由於瑞典與英國的貿易關係密切,對於歐洲整合的看法也相當一致。雖然1961年英國申請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但是瑞典很在意本身傳統的中立政策,並表示歐洲經濟共同體是朝政治聯邦的方向前進,瑞典僅對經濟合作有興趣。而瑞典當時的經濟環境良好,不需要考慮改變貿易政策。若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可能也很難保有獨立的外交政策,也無法保持中立。同時必需在政策上有大幅度的改變,對於羅馬條約中部分主權需轉移至超國家機制中的條款也無法接受。1970年代瑞典無法加入歐體的原因,在於瑞典自認中立政社與歐體的整合無法並存,雖然瑞典認為成為歐體會員國暫不可行,但可在顧及中立政策的條件下,與歐體建立密切、廣泛及持久的經濟關係,轉而尋求與歐體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為本身工業產品創造競爭力。

1980年代中期後,歐洲共同體發展成功,歐洲單一法成立及單一市場的遠景,使與歐體貿易關係密切的瑞典極為動心,而重新檢討其與歐體間的關係。一方面,瑞典民意普遍贊成維持中立政策,並且擔心加入歐體後會損及國家主權,被迫修正中立政策。另一方面,歐洲經濟統合蓬勃發展,鑑於瑞典與歐體各成員國貿易關係密切,瑞典自然不能置身於經貿利益不顧,而孤立於歐體之外。1980年代末期,國際局勢的變動與冷戰的結束,使得堅守中立的說服力降低;在國內經濟情勢方面,瑞典國內僱用勞工成本上升,資金外流,企業力競爭下降,經濟成長面臨數十年來的低潮,企業人士呼籲政府認真考慮加入歐體,帶來更多商機以解決國內經濟的不景氣。在這樣的情況下,瑞典在1991年正式申請加入歐體,開始了入會談判。

在政治方面,雖然必須被迫接受某種程度的超國家主義,但是瑞典加入歐體也可獲得相對決策權並藉此發揮政治影響力。在經濟方面,雖然加入歐盟不見得可以解決經濟問題,但是或許入會後可以吸引投資、提高生產力及國際競爭力,因此更有可能解決經濟問題的考量下,進行入會談判。談判的部份,瑞典關心的議題包括:透明議題化、輔助原則、社會議題、環境保護議題、區域政策、農業政策、共同商業政策及關稅同盟等議題。同時瑞典也強調將會接受歐洲聯盟條約中所訂定的各項政策。談判目標是:維護農業利益、堅守環保高標準並強調永續發展的重要、保持瑞典的社會政策及福利制度,以及促進充份就業。在經歷馬拉松式的談判後,於1994年3月與歐盟達成各項共識,簽訂協議。

1994年11月瑞典舉行公民投票,52.3%贊成,46.8%反對,0.9%空白票,以民意為依歸正式加入歐盟。其中婦女以及勞工支配了大部份的否定票,因為擔心總體經濟和社會政策會被歐盟控制與影響,並且破壞瑞典社會福利國家的基本框架。但是瑞典的資本家及僱主聯盟則是相當樂見於瑞典加入歐盟。
*補結論

三、加入歐盟後對其社會政策的影響

隨著國際政治與經濟的發展,瑞典的社會政策也必須跟著有所調整。在1995年加入歐盟後,歐盟的四大流通,邊境、人員、貨物及資本的自由流通,對於瑞典的高稅收制度以及福利制度都會產生衝擊。首先商品流通,對於瑞典高福利制度讓商品成本更高,產生生產力方面的兢爭。在資本及服務的自由流通方面,也會間接影響到社會福利體系與社會服務的運作。在人員自由流通方面,對社會保障體制更是有影響。這些都讓瑞典必須去面對歐盟成員國不同勞動力市場體制間的競爭,也影響到瑞典國內勞動力市場的問題,使的社會福利和保障體系的調整更加困難。雖然瑞典希望保持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獨立性,但又希望在與歐盟合作中得到經濟上的利益。

肆、歐盟在社會政策的立場

自從二次世界大戰完後,歐洲國家就建立了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隨著統合程度的日益加深,從原本經濟層面的合作漸漸衍生出越來越多社會問題。各國的社會政策可能不再適用且無法解決統合後遇到的狀況,尤其是單一市場的建立,各個國家開始碰到共同的問題,只是各個國家的程度上的不同,必須開始去面對共同市場所產生的社會效應 。由於統合程度的加深,經濟社會的相輔相成,歐盟社會政策也越來越重要,但這也牽涉到了歐盟與會員國間的權限問題,因為每個會員國的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程度都不同,歐盟該如何去制定共同社會政策,而會員國是否就會接受這樣的社會政策,都是我們接下來會討論的。由歐盟整合社會政策的因素與制定政策的發展來看歐盟的態度與立場。

一、歐盟整合社會方面的因素

社會方面的問題在歐洲經濟共同體形成時就早已存在,不過當時著重在改善勞工生活條件與工作條件,且非歐洲統合的直接目標。同時在個別會員國間,對社會政策的基本理解卻有很大差異,這樣的爭議主要是由共同體核心—德、法兩國所引起的。各國政府在社會支出的負擔不同,會形成經濟上的不公平競爭。法國憲法對勞工及婦女權益的重視,導致法國的雇主們必須負擔較高的社會成本,進而可能使法國經濟在競爭過程中居於劣勢;但德國則認為此種社會負擔是各國市場力量運作的結果,不該由共同體立法來施加干涉。為了協調並妥協這些差異,因此在歐洲共同體條約加入社會政策方面的條文,保留各會員國對其社會政策的職權,應同時逐項的調整雙方社會政策的差異。

促使歐盟社會政策的興起是為了擴大經濟整合這個項目,社會政策是經濟整合的必要條件,整合過程中的社會成本也是必須加以考量,特別是可能損害經濟整合的社會問題:

(一)整合是為了強化歐盟的國際競爭力,也就牽涉到工業的重組與合理化。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有大量的工人或勞動力喪失工作機會,必須有適當的措施來減少失業者的困境,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

(二)歐盟最富有地區是倫敦—法蘭克福—米蘭這三角地區,容易吸引更多的資本到此投資,其他相對較落後的國家及地區則處於弱勢,可能導致富國愈富、貧國愈貧的現象,擴大會員國間發展的差距,也使得貧國必須去負擔富國發展的社會成本及非福利。

(三)歐盟中的人力自由流通,必然會帶來新的社會問題與福利需求,例如遷往德國的義大利人,必須適應德國的語言及社會環境,居住、教育等問題,以及德國人面對外來人口的就業競爭時,可能產生的種族歧視與紛爭,必須有適當的規劃,另一方面各種教育與技術證照的適用性,新技術的訓練也都會影響到工作權的取得。

(四)「社會傾銷」 (social dumping)的問題,尤其是那些勞工保護立法與工作條件較差的國家,可能由於社會支出負擔較低而吸收某些雇主。一方面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另一方面也會破會社會保障的水準。

(五)在融合過程中,文化以及語言所造成的誤解是最不易解決的。尤其民族主義與種族主義所造成的問題也引發不少的衝突。

(六)「社會邊緣化」(social marginality)的問題,原本各國邊緣的弱勢團體,如單親家庭、少數民族及貧窮地區的居民等,歐盟整合是否會使這些弱勢團體更不易面對社會競爭;或是在整合過程中,製造出新的弱勢團體。

如果沒有妥善處理這些問題,將會損害到歐盟整合的利益,而且社會問題容易引發政治糾紛,進而影響到各會員國政府參與歐盟的意願。一個好的經濟政策或許是一個有效率的予適當的社會政策主要要件,但一個好的是會政策也是一個好的經濟政策的有力支柱。因此在經濟與政治整合外,社會整合也是日益受到歐盟的重視,促使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

二、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

1952年歐洲煤鋼共同體時,共同體為了工會人士,已經表示要確保勞工住宅與訓練的可能性。到了1957年羅馬條約(the Treaty of Rome)時,才可説正式開始有相關的社會政策,序文提到:「會員國應採取共同行動,確保其國家經濟以及社會的進步,以去除那些分化歐洲的藩籬。」雖然是為了共同市場的實現,減少貿易自由化與競爭加劇的衝擊,而提出了共同社會政策。此一共同社會政策的理念是,勞工工作情況與生活水準的改善,足以確保共同市場的功能,為此推動各國有關法律。針對這個任務,執委會致力於各國社會領域的密切合作,特別是訂定勞工法、在職訓練以及職業意外與衛生的預防等。並且設立歐洲社會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以便增加共同市場內職業的流動,勞工僱用的容易化、職前與在職訓練等。此時羅馬條約基本目標還是著眼於經濟方面的合作,此時的社會政策只是為了達成經濟統合目標的手段而已。

1960年代初期,當時勞工跨國界的流通,仍受阻於各國家立法的差異與行政障礙。1962年執委會召開歐洲社會安全會議,邀請六國官方與民間機構代表參加,研商社會體系的一致化,但是會員國都不願意參加。之後提出的社會安全架構一致化的草案,也是遭到許多困難。1960年代末到1970年代初,共同社會政策了立法提案是受到相當多的約束,會員國不願看到立法提案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直到70年代,國際金融與中東石油危機的衝擊,各國境內通貨膨脹、失業率偏高等問題都危及共同體的發展。

1974年,部長理事會通過社會行動計畫(Social Action Programme),致力於三目標: (一)達成共同體的充分就業;(二)改善生活與工作環境;(三)增進勞工對事業單位生活的參予。此時社會政策才開始有較具體的發展。為了因應石油危機所引發的通貨膨脹與高失業率問題,三個基金被建立:「社會基金」設立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區域基金」(the Regional Fund)改善貧窮地區的基礎建設;「農業指導與保證基金」(the Agricultural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用來支持鄉村地區發展方案。這三項基金被合併稱為「歐洲結構基金」(the European Structural Fund)。但是此時看不出明顯的成效,而且共同社會政策的立法少有約束力。各國政府只允許共同社會政策關係到內部市場的運作,而不願意共同體重大介入社會領域。 但是起碼此時的社會政策由宣誓性的條文轉為實際的行動,重要性也逐漸受到歐盟會員國重視。

1986年簽定歐洲單一法案(the Single European Act)時,由於希望單一市場建立,所以不能容許各國延續分歧的僱用規定,而扭曲自由競爭的意義。社會政策方面比較有進展。主要表現於社會政策方面的決策過程,引入新的合作程—多數決,而給了歐盟理事會更大的權力,來解決在社會政策方面過去很難達成一致的問題。同時強調歐盟層次的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 、勞工的權力和利益,以及增強成員國之間在經濟和社會方面的一致性。

歐洲單一法案將社會問題整合列入重要議程中,促使1989年「社會憲章」(Social Charter) 的產生,社會憲章在十一票對一票(英國反對)的多數支持下獲得通過。社會憲章本身並非法律行為,只是宣示性的條約內容。考量單一市場建立仍需要確保經濟發展的基本狀況,而詳訂歐洲單一法所規定的社會事務項目,以作為未來共同社會政策立法的基礎。此社會憲章主要針對的對象是勞工,社會憲章的權利(right)並非普遍性的公民權(citizenship)。這反映了歐盟的傳統是注重在經濟整合與就業問題;以及歐盟會員國福利體系的差異,近而引發兩項爭議:首先,各國已有且不同的福利體系是否要一致化;再來,如果要一致化,發展的發向是應朝向各會員國間最高的福利水準、或是最低、或是平均水準。 雖然社會政策仍是由各國來執行,但社會憲章的重要性在於貫徹各政策,使會員國的國內立法朝向歐盟所規劃的大方向前進。

到了1992年馬斯垂克條約(the Maastricht Treaty),社會政策已經成為一個重要項目,將社會憲章的原則編入條約中,並列出社會專章 (social chapter),以便對社會領域作出更深遠的影響。簡列出幾點重要事項:同意以多數決的方式來處理某些議題 。適用多數決的議題包括:勞工的健康與安全、工作條件、勞工有獲得資訊與諮商的權利、男女平等、以及整合被排除於勞力市場外的人。必須採一致決的議題:社會安全、對被解雇勞工的保護、勞資雙方代表共同參與決策、外籍勞工的工作條件、以及不損害社會基金下增加財政支出以促進就業與創造工作機會。社會專章的幾項重要變革:(一)將1986年歐洲單一法案的多數決機制引進社會政策的決策過程。避免單一國家的反對而阻礙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加速社會整合的步調。(二)將「輔助原則」(subsidiarity)引進社會政策的行程與執行,只有當會員國無法充份完成其目標、或這些目標由歐盟來做會較個別會員國更佳時,歐盟才採取行動。

1993年到1997年間,更加確立了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延續社會憲章、社會協定的概念,推出一部綠皮書、一部白皮書以及一份社會行動方案。由原本只有勞工的權利也擴充到對沒有工作者的照顧,強調所有公民的基本社會權利作為歐洲聯盟的構成要素。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Treaty of Amsterdam)著重在第三支柱,內政司法上這部份極度不確定不明白。1998年到2000年的社會型行動計劃,在阿姆斯特丹條約的基礎下強化社會政策,由其針對就業、社會排擠、公共衛生以及社會伙伴等議題。2003年提出來的歐洲憲法草案,其中社會政策方面並沒有引進更多社會議題或擴大既有政策的實質規定。但是社會政策的相關規定已經提升到依據歐盟立法程序制定相關法律。

在2004年3月舉行的布魯高峰會,除了歐盟憲法草案的制定也討論到歐盟經濟和社會環境發展、里斯本策略實施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計畫。在歐盟就業策略(Employment strategy)的重新修訂,建立三方社會高峰會(Tripartite Social Summit)機制,鼓勵社會各方參予制定歐盟經濟和社會發展策略。在社會福利制度的整合上,要求各會員國重新設計社會福利制度,促進社會福利的現代化,同時縮小社會福利範圍,以確保財政的長期穩定。在這方面,瑞典已經成功改善其競爭力,在里斯本策略的實踐上有很好的表現。



三、歐盟整合中與會員國在社會方面的權限分配

煤鋼共同體到簽訂羅馬條約時,此時的社會政策未明確規範各國應採取何種具體步驟或做法來達成這些目標,因此宣示上的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主要原因是創始會員國強調經濟自由的觀念,致力於經濟統合,認為社會統合是經濟統合必然的結果,因此在社會政策領域不需要獨立的法律規範。雖然在羅馬條約中一開始就有關於社會政策的專章規定,但歐洲共同體卻無廣泛的明確規定社會政策事項的權限,而仍由會員國享有主要的立法權限。

1972年巴黎高峰會,會議中雖強調社會統合與經濟統合應居於同等地位,並決議應由經濟同盟擴張為社會同盟,但最後無具體行動,也沒有改變共同體在社會政策領域沒有立法的權限。

1987年歐洲單一法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增訂經濟與社會團結的目標,並增訂改善勞工的工作環境與促進社會夥伴間的對話。支持積極的社會政策,並規定到1992年單一市場的社會範圍與經濟範圍應並重。

1992年在馬斯垂克召開的高峰會議,對共同社會政策有重要意義,在歐洲共同體的勞工法與社會法做了重大修正。在馬斯垂克條約生效後,增訂具有歐洲社會基金的社會政策,也是歐洲共同體的職務之一。同時分階段實施社會政策,由當時十一個會員國簽署關於社會政策的協定,雖是以會員國的宣示形式聲明,但卻已有明文規定應致力協調社會規章,以優先作為發揮共同市場功能的方法。逐步條文訂出,如馬斯垂克條約第100條所規定的立法程序補充立法,以調整會員國間的法規。在馬斯垂克條約第118條授權執委會針對社會問題促進會員國間的緊密合作,執委會可以考察、發表意見、諮詢準備等方式與會員國間維持緊密的聯繫。那有算介入嗎?? 根據1989多數決 國家通過,授予歐盟部分主權?? 所以算有權限可以過問會員國,並訂定出最低標準?? 由於此社會協定轉換自1989年的社會憲章而使的歐洲共同體針對勞工法與社會法的問題享有重大權限擴張。

此時社會政策協定讓歐洲共同體有獨立的立法權限,用來制定社會政策中最低規範的準則。由於社會政策協定屬於主要共同體法,所以扮演著在社會同盟範圍內共同體法的角色,也就扮演著超國家制定共同體法的法源角色。同時此一政策議定書由十一個會員國同意授權使用歐洲共同體的機關、程序與機制,即為真正的機關委任。

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到後來的歐洲憲法草案,在輔助原則的基本原則下,除了共同體的擴大就必須增加歐盟的權限,也建立更多的對話機制,增加會員國與歐盟之間的互動,彼此互相適應權責的分配與事務上的分工合作。

從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社會政策的範圍從弱到強、零散到完整的發展過程,以及受到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最初以經濟目標為主,為了創造經濟統合更好的條件,但隨著時間及統合的擴大,社會需求越來越明顯,社會問題不再是單一國家的問題,演變為會員國共同的問題。使的歐盟社會政策有越來越多的政策及權限去解決這些共同的社會問題。

伍、理論評估與檢討
由於輔助原則的特性與適用範圍,讓在歐盟與會員國間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去面對共同政策的訂定與執行。限制住歐盟可能擴張的權限,與會員國彼此尊重,分工合作。對於輔助原則在瑞典與歐盟間社會政策上的發展做個評估與檢討。

一、理論評估

在歐盟與瑞典的關係中,以歐盟為大單位,瑞典為小單位做為彼此的角色。首先理論評估,輔助原則強調大單位應該尊重小單位的能力同時賦予權限與義務,建立一個分工的制度,只有在小單位無法完成或者無法做的更好時才可以介入協助,例如整體利益方面的事務。在彼此權限與義務的部份,由條約的制定來看,歐盟與會員國間對彼此權限的劃分程度是逐步演進,隨著共同體的發展,以及內外國際情勢的變化,促使會員國願意讓渡的權限也越多。歐盟依據輔助原則的精神制訂條約,經過會員國的同意與簽訂,代表會員國正式讓渡部分主權給予歐盟,讓歐盟能在共同政策方面有制定與執行社會政策的權力,同時也保護會員國對歐盟在侵犯到會員國利益時有否定的的權力,以及保有會員國在各自區域社會政策的執行權限。

由於瑞典加入歐盟是在馬斯垂克條約後,已經具有明確輔助性原則與社會政策的條約出現,瑞典表現的態度是會盡力配合歐盟的政策。在共同社會政策方面,對於高福利的瑞典而言,有較多的考量。但是在輔助原則下,一方面可以運用自己在歐盟中的投票權來保護不利的政策制定,另一方面,瑞典在歐盟中算是高福利先進國家,表現良好,有示範國的作用,不需歐盟介入協助社會政策的施行,同時仍可維持自身的社會政策不需降低原先標準。


二、檢討

由於歐洲憲法草案被否決,所以目前在權限上沒有新的進展,但是在彼此權限的分配上,在馬斯垂克條約訂定後,大致確立了輔助原則的精神與條文。接下來必須面對的是歐盟在社會政策上的制定,也將隨著會員國的增加面臨更多的挑戰。歐盟內部的福利體制,隨著創始會員國的「國家組合主義福利體制」(the state-corporatist model)、第一次擴大後以英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福利體制」(the liberal model),到南歐加入後,增加了以「家庭」為核心的福利體制形式;1995年,以瑞典為主的「社會民主模式的福利體制」北歐國家(the social democratic model)。各會員國間又有不同的差異,歐盟該如制定出一個大家都同意的基本社會政策原則將會是一項困難的工作。 而像瑞典這樣高福利國家的社會政策在加入歐盟後,可能要面臨社會傾銷、南北差距等隨之而來的問題與壓力,這是輔助原則可能無法解釋與討論的地方,然而要解決這些後續的問題,除了要靠國家自行調整社會政策以及必須與歐盟配合,幫助較落後的國家,減少這些社會問題的產生。

陸、結論

歐盟自成立開始就不停的在推動政治經濟上的整合,隨著單一市場及歐元的出現,歐盟成為一個新的經濟體系,這個新的經濟體系也將對歐盟成員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產生各種影響,歐盟的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將產生更多相互作用,尤其在福利政策、就業政策與共同市場和歐元的協調將會更為重要。在輔助原則下,歐盟的社會整合工作、各會員國在社會保障制度上協調合作都是必須持續進行,才能促進歐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

我們也可以發現,歐盟社會政策是在經濟整合推動下的產物,而經濟整合也是歐盟整合最主要的動力來源。為求經濟整合的過程順利,勞工能夠安心的自由流動到各國,由一開始的勞工法漸漸擴張至所有人的生存保障及權利。不過由於各國有各自的社會安全

由於失業率居高不下,成為歐洲各國最主要的社會問題,也會反映在歐盟的社會政策,社會與經濟是互相牽影的共生問題。瑞典的失業率能夠逐漸減少,除了加入歐盟增加就業機會,瑞典的充份就業、積極勞動的社會政策也是不斷的調整,讓失業率在歐洲國家中的比率算低。瑞典也害怕歐盟的社會政策會降低自己本身的優良社會政策與社會福利標準,在輔助原則的精神下,瑞典成為歐盟中較不需要歐盟來協助社會政策推行的會員國,並且成為良好的示範國。同時運用自己的影響力,敦促歐盟在制定社會政策方面需要加強的部份。

社會經濟互相影響,同為歐盟會員國,除了利益共享外,就必須承擔共同的責任與義務。良好先進的國家必須協助較弱後的國家發展,社會政策中以失業問題最令人重視,因為失業可以引發連帶的貧窮問題及一連串的惡性循環。失業的情況下,對工作的需求增多而提高工作的競爭力,將會降低勞工對工作薪資、福利、社會安全的給付標準降低,而高失業率更讓雇主容易去要求政府減少社會保障。高失業率的情況下,就比較少的人有能力繳稅,社會福利的財源就相對減少,然而領失業給付的人卻增加,國家負擔更重。就是這樣的惡性循環讓歐盟必須去好好處理這樣的共同問題,以及推行共同社會政策的重要性。制定出最低的標準,讓較差的國家可以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在2000年3月葡萄牙擔任歐洲聯盟理事主席,在里斯本高峰會的報告提出,以「知識經濟」、「社會投資」、「投資未來」作為政策訴求及規劃方向。政府必須致力提升人民的知識和技術水平,以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尤其是弱者、中下階層、低工資者進行教育和訓練的投資。培育受雇能力,提高工作競爭力,降低失業率。 這將會是歐盟與各會員國未來在共同社會政策的展望與致力發展的方向,提升與維持更好的社會政策,讓歐洲公民享有更好的福利與均等的工作機會。


參考文獻

一、中文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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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文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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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劉人瑋(2004)。《瑞典社會福利制度之研究》,淡江大學歐研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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