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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貳 開發中國家的困境與訴求
一、 開發中國家的定義與現況
二、 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關係與影響
三、 開發中國家的集結與訴求
叁 歐盟的立場與政策
一、歐盟對外共同貿易政策 (CCP、共同關稅)
二、歐盟共同發展政策
三、歐盟政策與開發中國家的關係(優先順序、LOME、COTONOU、GSP)
肆 開發中國家與歐盟的爭議處
一、歐盟對開發中國家的損害 (政策評估)
二、歐盟對開發中國家的援助 (政策評估)
伍 其他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的援助
陸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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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開發中國家雖然是個攏統的名稱,大致上可說自1950年後亞洲、非洲及拉丁美洲較貧窮的國家,大部分剛脫離殖民地管制,經濟和社會情況較差,同時又被稱為第三世界國家,並且主要分布在南半球。而已開發國家也就是所謂的北半球先進西方國家,標榜自由民主的政治經濟體系。同時第三世界的國家也多半曾經是已開發國家的殖民地。

在第三世界紛紛獨立後,已開發國家相信根據自由主義的理論,第三世界的國家能夠跟隨已開發國家經濟與政治的發展,並且趕上北半球國家。但是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政治、經濟與歷史因素下,發展並未如北半球先進國家預測的順利,同時隨著工業化逐漸拉大南北之間的差距,並且形成了所謂的南北問題。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貿易互動中產生的紛爭因素,以及目前的WTO回合談判現況。先進國家主導的自由貿易與開發中國家訴求的公平貿易是否可以藉由WTO這個貿易討論平台上獲得公平的協商與解決。

而歐盟為世界數一數二的主要貿易國家,也是過去第三世界主要的殖民國,本文會先就開發中國的困境與訴求說起,再提到先進國家如歐盟的貿易展政策對開發中國家的損害與援助為主要的探討,同時觀看WTO及其他非政府組織在這貿易大戰中扮演的腳色。

貳、開發中國家的困境與訴求

一、 開發中國家的現況與定義

目前談判進展呈現停滯的狀態,2005年 12月世貿香港部長會議成果不大,對發展中國家而言,與其達成具有傷害性的協議,還不如沒有協議達成,以免有不利於開發中國家的貿易條款出現。所以對於開發中貧窮國家來說,在農業貿易上只爭取到一些改善,卻必須面對先進富有國家的壓力,被要求永久的開放工業市場,容許更多的競爭。

塞內加爾是全球最貧窮的國家之一,塞國是淨糧食入口國,自1990年代中期開始削減關稅後,農產品價格一直下降,農業貿易赤字從1990到2000年間增加86%。實施經濟自由化及其他改革,對塞國農民及政府財政收入帶來負面影響,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已全面約束其關稅,在「區域性貿易協議」中做出貿易自由化承諾,這是參予世界銀行支持的「結構性調整計畫」的內容之一。他是西非經濟及貨幣聯盟成員國,所以答應世貿降低關稅制至20%,比世貿承諾的上限水平還低,可是塞國根本沒有保護國內市場的措施,也沒有立法制訂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塞國此時可說是全球最開放的經濟體系之一。棉花是塞國的第二重要出口農產品,但是美國對棉花的補貼、傾銷及引起的世界價格下滑,導致賽國小農無法承受,財政也出現困難。1994年,塞國對進口洋蔥、香蕉、馬鈴薯等取消入口證制度,結果歐盟產品大量湧入,讓塞國很多小農廠倒閉。

首先開發中國又可以在分為兩類,一種為開發中國家,較有經濟發展實力,內政穩定同時以農業產品以及製造業產品為主要生產國家,又稱為G-20。在2003年由阿根廷、巴西、中共、智利、印度等20於國提出的建議案組成。另一種為低度開發國家,也就是LDCs(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為世界最貧窮國家。國家的政局不穩定,衛生教育環境皆相當落後,由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簡稱UNCTAD)對於低度開發國家幾點標準,可以更進一步了解低度開發國家的狀況。(一)、連續三年平均國民年所得低於美金750元,高於900美元才脫離低度開發國家;(二)、人力資源薄弱,由於衛生教育環境落後,低壽命、低識字率,營養不足等;(三)、經濟力低,工業發展低,勞動力低,商業出口程度低。

二、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的相互關係與影響

而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關係存在著三種結構特徵 :第一是國際分工的存在;第二是低度該發國家不能忽略先進國家已經建立的國際體制;第三是跨國公司的發展對低度開發國家的影響力。這三種結構可以略知兩方互相影響的必然關係,也是雙方在貿易紛爭的開始。

(一)更詳細的說明在國際分工這部份,低度開發國家的收入大多依賴初級產品的出口(包括農產品與礦產原料)。在先進國家這些初級產品不會是主要的國家收入來源,可是在低度開發國家,卻仍佔有百分之五十的主要出口量。同時這些產品的價格更是容易波動,隨著價格低落時,低度開發國家必須出口更多的初級產品來購買進口的加工產品。即使隨著時間的增長,低度開發國家的製造業也應有所轉變,去除對初級產品的依賴,然而轉移到低度開發國家的製造業並非擁有高度利潤的先進製造業,而是只有當競爭壓榨出利潤與需要生產的低成本時,製造業才會移到南半球國家,南半球國家仍受北半球國家主導其貿易發展,處於不利的國際分工位置。

(二)先進國家對於低度開發國家的影響,首先是關稅。低度開發國家的第二項主要收入就是關稅。在先進國家倡導自由貿易下,關稅的調降是最常被提及的,立即影響到低度開發國家的經濟來源。從歷史發展可以發現,英美等國在國家工業剛開始萌芽時,都有採取關稅來保護自己國家的初級產業,隨著產業茁壯,能夠開放市場自由競爭時,提倡貿易自由化,降低關稅讓自己的商品可以更自由流通。這樣對於低度開發國家是相當不利的。雖有GATT/WTO的這樣的談判平台,但是低度開發國家對於先進國家的貿易依賴卻或多或少使其必須接受這樣的貿易條件。同時低度開發國家中具競爭力的產業,通常會造成先進國家產業的衰退,而使其變成夕陽工業,而這些產業的失業會造成已開發國家的政府需要去支持與保護的壓力。也是日後貿易紛爭的來源之一。

第二是先進國家的機構在其金融與債務上的影響,如世界銀行 與國際貨幣基金 。這些海外協助幫助了低度開發國家的發展,但在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石油危機與通貨膨脹下,低度開發國家很難應付這樣的經濟狀況,而高度競爭與廣泛工業化的世界更令償還債務顯得相當困難。雖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皆有心想幫助低度開發國家脫貧,可是卻有愈來愈多的發現,LDC國家的治政經濟情況皆不好,在引入自由經濟市場概念後反而更加打擊了LDC國家經濟,同時不只經援甚至連帶政治介入LDC國家體制中。例如國際貨幣基金時常要求LDC國家從賠錢與國營產業中脫身,減少補助與福利支出,並且使當地貨幣貶值,以增加出口競爭力。但是LDC國家要達成這些要求,對國內影響是相當嚴重的,包括失業的增加(政府縮減國營產業)、社會福利減少(減少醫療、教育與福利計畫)以及增加消費物價(貶值使進口品昂貴,有利出口),這些計畫的施行反而使問題更擴大,而非解決問題。雖然計畫有利出口與減少進口,但是上述問題的產生讓已開發國家重新思考該如何更有效施行援助。

(三)多國籍企業(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簡稱MNCs)也就是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簡稱TNCs)的影響。影響有好有壞但是對於低度開發國家,基本上是渴望多國際企業的投資。簡單的說低度開發國家可以迅速獲得大量的資本與技術帶動本國的發展現代製造業,但是也發現核心的技術仍保留在先進國家,同時阻礙低自己本國發展創新的能力。

我們可以發現,低度開發國家在國際環境中處於較弱勢的地位,主要國家收入來源是初級產業與落後的工業,需要大量依賴先進國家的幫助來扶植自己的工業發展,卻不可避免的受到先進國家的牽制與左右,低度開發國的經濟政治都受到先進國家經濟發展和擴張的限制。面對先進國家的援助與激烈競爭,開發中國家也逐漸集結在一起,希望藉由團體的力量來改善由先進國家主導的情況。

三、開發中國家的集結與訴求

由於開發中國家的努力,在聯合國中建立代表他們利益的兩個組織。一為在1990年代初期擁有127個會員國的G-77集團;另一個則為1964年開始的聯合國貿易暨開發會議。G-77集團在聯合國中以反殖民主義、人權、軍火控制與經濟議題為主要訴求。並且要求希望設立一個超越GATT的國際貿易組織,不過這項要求並未達成。而是以聯合國貿易暨開發會議為主要機構。同時G-77在開始的第一次會議中要求一般優惠待遇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GSP),希望藉由低關稅進入先進國家市場,並且允許開發中國家保護自己的初期產業。 南半球國家的主要訴求是反對自由貿易,主張公平貿易,認為北半球國家應無條件給予他們優待。反對北半球的國際貿易慣例—互惠原則(Reciprocity),主張優惠原則(Preference)。因為南半球認為互惠原則是一種假平等,如果照這樣的貿易方式,南半球永遠要依賴北半球,而這個慣例保障了北半球的既得利益。在南半球的堅持下,歐盟以洛梅協定(Lome convention)給予和其經濟關西密切的亞非加太國家(Africa, the Caribbean and the Pacific, 簡稱ACP國家)一般優惠制度。隨後美國與其他先進國家也紛紛採用此優惠制度。

参、歐盟的立場與政策

一、歐盟共同貿易政策

歐盟成立後,即成為世界主要貿易單位。佔有世界20%的貿易額,超過美國的13%以及日本的11% 。因此歐盟的共同貿易政策就顯的相當重要。不只有歐盟內部也包括歐盟對第三國的共同貿易政策。在對外的經貿關係最有影響,同時也是貿易政策中主要的政策與措施就是共同商業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與共同對外關稅(Common Customs Tariff)。以下簡介這兩項措施與政策:

(一)共同商業政策

共同商業政策是依據羅馬條約第110條到第116條的規定,指共同體 與第三國的商業交易由執委會主導各會員國一致的行動,而不是共同體與第三國的商業交易一律平等對待,尤其共同體隊交易上的特定產品更是加以保護,自從1992年底單一市場實現以來,共同體與第三國商業交易的談判就變的更加重要。

雖然羅馬條約第113條沒有定義共同商業政策,但是他給予執委會執行共同商業政策的談判權,也就是執委會可以和第三國(多國或國際組織)進行貿易協定的談判。必須先通過執委會決定是否有談判必要,在談判前還須經由部長理事會的同意才可以開始進行談判,在談判之中, 執委會與部長理事會還會召集由各個會員國資深文官組成的的113條款委員會(依據羅馬條約第113條命名)定期開會,協助並定奪執委會的談判測略與主張。部長理事會也會持續進行監督談判,若有遇到談判破裂時,執委會須請示部長理事會,得到指令後,才可以繼續進行談判。直到最後雙方貿易協定擬妥後,再經過多道手續,才正式簽訂此貿易協定。這之中就需要許多手續與時間來簽訂一項貿易協定。由於部長理事會依據共同體條約締結的貿易協定,對於共同體與會員國有約束力,而貿易協定屬於共同商業政策內容,因此具有對外一制性與對會員國約束的效力。共同商業政策優先於各國貿易政策。

共同商業政策包含了兩大類。1.對外貿易:關稅(關稅同盟,痛同對外關稅,普遍優惠關稅,共同關稅)、貿易協定簽訂。(GATT/WTO的國家,與東歐國家,與地中海國家,與亞洲國家,與拉丁美洲國家,與非洲、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國家)2. 貿易措施:貿易自由化措施,進、出口政策,貿易保護措施(課徵反傾銷稅、抵銷關稅,限制進口額度的保護措施,監督措施,對貿易偏向的因應措施)。

(二)共同對外關稅

共同對外關稅可說是共同商業政策的基本工具。首先共同體在1968年開始消除內部關稅,1972年開始分3階段實行共同對外關稅。共同對外關稅取代個別會員國不同的關稅稅率,也保障不同國貨品在所有會員國課徵相同的關稅,會員國不可以違背這樣的行政命令 。對於進口品適用的共同關稅稅率,分為自主關稅稅率與協定關稅稅率兩種 。

自主關稅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如普通稅率、普遍優惠關稅以及特別優惠關稅等。而特別優惠關稅是指共同體給予特定開發中國家的關稅優惠,這個部份之後會詳細說明。第二類關稅限額稅率,在確定某項物質在會員國內供給不足時,可向部長理事會提出建議,以條件多數決通過後實施。執委會有權確保該項物資適用進口低關稅或零關稅,或在不影響會員國市場的情形下,授權會員國對該項產品中止適用共同關稅,執委會也需要在一定限時內定期對此限額關稅稅進行督察。這個最好的例子就是歐盟的香蕉貿易造成的紛爭。

協定關稅稅率,依據羅馬條約第113條規定,共同體與第三國締結關稅協定,不管是雙邊的協定或多邊的關稅協定,優先適用該協定中所約定的稅率,而且是由部長理事會授權執委會與第三國從事關稅協定的談判,並以共同體名義與第三國簽署關稅協定。目前共同體仍維持優惠的等級制度,尤其是歐盟與個別會員國有密切關係的非洲、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國家享有最多優惠。

二、歐盟共同發展政策

羅馬條約第四部份規定「海外國家與領土易的聯繫」確立連繫國制度,這主要是因為法國堅持將殖民地的利益與共同市場做個相連,以便利用共同市場的規則與程序維持有利的經貿聯繫。這樣的聯繫目的是希望藉此促進共同體會員國與殖民地經濟與社會發展,建立殖民地與共同體密切的經濟關係。雙方的貿易是建立在彼此間公平對待與非歧視原則上。

共同發展政策就是與第三國的發展結盟為主,擴展到廣泛的財政與技術合作。尤其對於亞非加太國家的關係更是密切。由於沒有明文規定發展政策是哪些,因此許多貿易政策亦包含發展政策條款。藉由結盟的方式達成對第三國的貿易與發展。不過這邊也被人質疑有問題存在的,例如在貨品的自由與貿易流通量沒有預期的多,因此初期的對外關係比較具有政治性。

共同發展政策一項主要內涵是,歐洲發展基金,由共同體會員國出資建立並提供給連繫國基礎建設的補助。以及經由定期的雙邊協定給予援助。這邊主要無償補助金,歐盟主要目標是希望讓第三世界國家的貧窮人口自力更生,建立教育衛生等各方面的基礎設施。同時推行自救與扶貧策略,使受益國鞏固民主與社會福利,因此在貿易或協助計畫都包含人權條款,如果沒有遵守此規定,就會自動失去市場進去、凍結或取消援助的計畫。

三 歐盟與開發中國家的貿易關係

由於聯合國貿易暨開發會議確立開發中國家實施一般優惠制度的條件,GATT則進一步提供在世界貿易體系中一般優惠制度的法律基礎。並且決定在GATT體系下,由已開發國家自行決定是否對開發中國家實施此項優惠制度。歐洲共同體因此採行此優惠制度,作為補充WTO的工具,有助於開發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促進多邊貿易自由化。

(一)優先順序的關係

前面提過,歐盟和開發中國家的互動屬於對外貿易的一部份,與各個地區簽訂貿易協定。不過歐盟簽署貿易協定是有優先順序的,給予的優惠待遇也依照優先順序而有所不同。以亞非加太國家為第一優先,再來第二是南地中海國家,第三是拉丁美洲國家,第四次工業化國家。簡單介紹各別的雙方貿易互動:

1. 亞非加太地區:工業品與95%農產品免關稅進入歐洲市場;非加太國家可保有各自對歐盟關稅,但不可以高於其他工業先進國家。
2. 南地中海地區(中東北非國家):2010年歐盟與南地中海建立自由貿易區;工業品關稅逐年減讓;農產品進入歐盟尚未達成協議。
3. 拉丁美洲與亞洲開發中國家(古巴、台灣除外):普遍性優惠關稅(GSP);1995年實施新GSP,針對國民所得超過6千美金以及一項產品佔歐盟總進口額25%的國家與產品,逐步取消優惠關稅。
4. 工業先進國家:美、加、日、澳、紐等採自主性關稅,會對這些國家片面採取歧視性關稅。

(二)、歐盟與ACP國家的協定與優惠措施

歐體的發展政策目標也是在促進開發中國家持續經濟與社會發展,希望助其融入世界經濟與多邊貿易體系。因此在選擇優惠對象時,以非洲、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地區的歐洲會員國前殖民地國家為優先考量。希望可以藉此扶植其經濟發展,進行經濟、政治及社會層面的長期合作,並鞏固自己在這些國家的影響力。 並在1975年與這些國家簽屬國際協定,也就是以洛梅公約作為雙方貿易往來的法律基礎。藉由梅洛公約的簽定與ACP國家作為雙方發展規範。洛梅公約1975年開始四度續約,至2000年屆滿,之後改名為柯多努協定(The Cotonou Agreement)繼續規範歐體與ACP國家間貿易關係、發展合作策略、以及金融合作等。

洛梅協定中幾項重要內容簡介 :1. 取消歐體與開發中國家的貿易互惠,實施單向優惠。ACP國家工業與95%農產品可免稅進入歐市,不受配額限制。2. 提供歐洲發展基金,以及歐洲投資銀行的貸款,並加強開發中國家在社會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的發展。3. 實施穩定出口收益體制(Stable Export Earning Programme),就是ACP國家主要收入的出口品如咖啡、茶、香蕉等,歐盟確保其出口收入,萬一價格跌落超過25%,歐盟就提供補助。4. 工業合作條文,雙方工業合作藉此促進ACP國家工業合理發展。5. 此協定是雙方為經濟夥伴關係上,要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另外一項在洛梅第四公約中特別的地方,就是第一個納入人權條款作為進行合作的基本原則公約。

在柯多努協定中,與ACP國家建立伙伴關係有五個支柱 。1. 政治層面,強調建立民主和平原則、尊重人權、遵守法律與掃除貪污。2. 鼓勵民間團體參予經濟與社會事務。3. 消除貧窮,提出全球發展策略,強調經濟、社會與區域發展合作。4. 制定新貿易方案。5. 歐體提供ACP國家一致性、彈性與有效的經濟援助。以二十年為期,每五年會檢討修正一次。其中在貿易的部份,歐體也決定最遲在2008年對ACP國家取消片面優惠關稅措施,改為互惠方式,逐年調降關稅及廢除貿易障礙 。希望藉此幫助ACP國家符合WTO貿易體制,融入世界經濟。

(三)、歐盟實行一般優惠制度的歷史發展

一般優惠制度可算是歐盟的一項貿易工具,幫助歐盟與ACP國家建立一道貿易橋樑。當然各自有各自的盤算。藉由優惠制度的實施來觀察歐盟使用優惠制度背後的意涵。歐盟實施一般優惠制度可分為1970年代、1980年代、1990年代及2000年候四個時期 ,分段簡介並探討實施此制度所帶來的影響。

1970年代:雖然歐體對於128個開發中國家與24個獨立區域的進口品實施優惠關稅制度,不過歐體對於這些產品的輸入仍有設限,分為敏感性與不具敏感性的產品。歐體對敏感性產品設有數量限制,而不具敏感性產品則可有較佳的關稅優惠。而這些產品主要是工業產品及加工農產品,紡織品與初級農產品就不能包括在內。

1980年代:主要遵行第一期所建立的制度,不過開始對於由開發中國家變為有競爭力的新興工業國家的關稅優惠,逐步採取限縮政策。定出詳細的產品「競爭力」標準 並且開始有「畢業」機制 。針對貿易自由化與公平競爭的目標,認為經濟發展條件已無必要享受關稅優惠的國家設計退場機制,並將關稅優惠利益保留給有需要的國家。

1990年代:此時歐體自1995到1998年開始廢除數量限制,以關稅調整為基礎,將產品分為非常敏感、敏感、半敏感以及不具敏感四類 。同時又再分為進口工業品於農產品分別立法。1999年後,不再分類改採統一立法給予農工產品關稅優惠的方式。雖然似乎對於所有產品都可以享有優惠,但仍有不得享有優惠待遇的產品清單。這類的產品就是開發中國家的農產品,只有部分農產品可以享有優惠待遇。

2000年後:對於低度開發國家原產的產品提供免稅待遇,並且不實施任何數量限制。不過仍有將產品分為敏感性與不具敏感性兩類,並根據此分類有不濃的優惠措施。此新規則即為現行歐體實施一般優惠制度的法律基礎。

歐盟對於一般優惠關稅方案訂有詳細的目標與施行規範,同時持續督促開發中國家保障勞工權益、環境保護與對抗毒品的獎勵方案。執委會也評估各個受惠國的社會發展與環境政策,並將評估報告列入新年度的一般優惠關稅方案中。因此若開發中國家想要持續獲得優惠待遇,就需要遵守歐盟對於社會與環境政策的要求。

肆、歐盟與開發中國家的紛爭

一、歐盟對開發中國家的損害評估

歐盟對開發中國家的貿易損害影響主要有三項,除了共同貿易政策中的共同商業政策與共同關稅,還有另外一項,共同農業政策。從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就可以發現歐盟共同貿易政策中,主要是指歐盟會員國一致的貿易行動,而非與第三國的平等與公平的貿易。所以在共同商業政策與共同關稅這兩項主要的核心政策中,就會有許多保護歐盟的貿易措施,間接造成對開發中國家的損害。而從歐盟的對外關係中,我們可以發現歐盟的對外關係是有優先順序的,而這樣的優先順序也有不一樣的優惠待遇,就不是公平也不是自由貿易。對於那些沒有享受到同等待遇的開發中國家也是一項損害。

例如在共同關稅的部份,羅馬條約113條中,共同體與第三國簽署的關稅協定,優先適用協定中約定的稅率,若沒有特別簽署協定,則必須面對歐盟的共同關稅的壁壘。而在共同商業政策中,任何第三國與歐盟進行貿易協定談判,都必須經由執委會決定,而且還必須面對歐盟資深的文官組成113委員會以確保不會有錯誤的談判決定,歐盟的資源都比開發中國家完善的多,還有詳細的各項貿易保護措施,讓開發中國家產品更難進入歐市。在共同農業政策方面,農產品僅是歐盟產業的一部份,但是卻有相當多的保護,農產品對開發中國家卻是主要出口品,雖然藉由多次的WTO回合談判,歐盟等先進國家願意調降自己的關稅壁壘,卻實行的相當緩慢,對開發中國家已經造成貿易損害。

另外由於ACP國家因此享有其他開發中國家無法享有的優惠待遇,除了免關稅進入歐盟市場,也可申請歐洲發展基金(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的補助以及向歐洲開發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申請低利貸款等 。這樣的優惠措施,也是日後引起其他開發中國家對於歐盟有爭端的地方。以下針對歐盟、ACP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做分別的討論。

針對歐盟的部份:第一:歐盟的優惠待遇是個特別的方案,而優惠對象也是選擇性的ACP國家,而非所有的開發中國家,在WTO架構下,是否傷害到其他開發中國家的利益,以及可能違反非歧視性原則的疑慮。第二:一般優惠制度雖說開放自由貿易給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市場進入,但其實歐盟仍是選擇性的在保護自己的產業,例如在共同農業政策的範圍就是不可觸及的範圍。當損害到會員國利益時,也會回復到共同關稅稅率。第三:歐體透過提供優惠待遇及簽定區域經濟夥伴協定,是否是為了可以更進一步進入這些國家的市場,藉由這些開發中國家較低生產成本,增加歐盟本身跨國企業的競爭力 。

針對ACP國家的部份:第一:可以獲得進入歐市優先權,享有優惠措施與貿易利益。第二:若拒絕與歐體建立貿易夥伴關係,也會減少歐體對於ACP國家的經濟援助。第三、由於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低度開發國家的主要出口品—初級農產品,仍然無法進入歐市。而與歐盟簽訂的協定是否會只是逐步打開自己的市場,而本國農產品依然無法與歐盟農產品競爭。

針對其他開發中國家:第一:進入歐盟市場的機會減少,優惠ACP國家等於間接損及其他開發中國家的利益。第二:無法分享到歐盟給予的優惠與經濟援助,再加上自身國家的落後,更產生間接的貿易傷害與不平等。第三:歐盟共同農業政策與共同關稅,開發中國家賴以維生的農產品與初級產品無法進入,使得國家總體經濟更加不良,更加發展落後。


二、歐盟對開發中國家的援助評估

對歐盟而言:歐盟希望可以藉由此制度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發展,並且促進多邊貿易的發展。透過精密的方案,在援助開發中國家同時注重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並且給予開發中國家產品輸入歐體的管道。

對於ACP國家而言,好的方面:歐盟的援助幫助ACP國家建立良好的經濟與社會政策,有助於穩定國內環境。不好的方面:ACP國家工業品少農產品多,而歐盟又很嚴格的原產地証明,仍然阻礙ACP國家出口,經過長時間的証明,歐盟賦予洛梅協定與柯多努協定的精神與實質意義,可能是無法真正去解決受援國的貧窮、債務危機等問題。而受援國的政治經濟情況可能都不好,對於歐盟所給予的援助能全盤吸收接受嗎?

對於其他開發中國家:如果依照上述文章,歐盟對於其他開發中國家所給予的貿易優惠與援助會比ACP國家少很多。更是造成一種在國際競爭力上的相對落後。雖然歐盟有預算發放給有需求的國家給予補助,但是與其給予補助不如對於減少貿易政策造成的損害。

伍 其他先進國家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援助

其他先進國家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損害與援助,以WTO及非政府組織為討論對象,由於非政府組織在這場世界貿易戰中,窮國與富國的對抗,佔有很重要的腳色。而這些非政府組織多半是由先進國家的人民所組成的團體,結合自己與窮國的力量替窮國發聲。在非國際政府組織中,挑選Oxfam及FLO及做簡單介紹。而這些團體的共通性就是倡導公平貿易。他們的行動已經開始獲得先進國家人民部分的認同。

樂施會(Oxfam)全名是「The Oxford Committee for Famine Relief」,這個組織是由英國熱心人士在1942年成立,隨後到1995年全球各地都有樂施會組成,現有11個會員組織。他們的理念是公平貿易,認為貿易不能只照顧跨國公司與資本家利益,也要將人權、工人的生活保障與環保等概念包含在內。公平貿易的運作有三方面:1. 強調消費者、中間商家與生產者的夥伴關係,在貿易中互惠互利。2. 強調收購價錢合理,保障生產者的生計。3. 可持續的環境保護,讓生產者賴以維生的環境生態不會因為經濟生產受到破壞。

樂施會現在正推動咖啡平貿易,現在已經與部分咖啡農簽約,建立合作社,並與跨國咖啡企業如星巴克達成合作計獲,銷售公平咖啡。這些對於咖啡農民到底有什麼幫助? 咖啡合作社成員合力進行咖啡生產,使咖啡豆得到較高和穩定的價格。將咖啡銷售給公平貿易市場,獲取較高的利潤用於家庭開支、衛生保健,或用於類似建校等社區項目之中。樂施會幫助合作社提供了更多的學習提高咖啡品質和咖啡處理的培訓,使合作社得以融入公平貿易和有機生產市場之中。在價差的部份,例如在海地北部有一間農民合作社,會員約三百位,他們的咖啡豆都賣給公平貿易組織,在扣除運輸等費用後,會員每磅咖啡豆所得約為0.9美元。合作社的其中一位會員說:「我實在不敢想像沒有合作社會怎樣。將沒有能力送兒子上學。因為本地的咖啡仲介商所付的價格十分低,有時只有0.18美元一磅。當咖啡生產者得到了合理的收益,就能夠靠自己的力量建立更多基礎設施。例如愛滋病的威脅,污水處理和衛生健康等事項。

在推動公平咖啡販售時,能同時讓消費者知道貿易不公平的狀況以及喚醒對於小農的困難與不公平貿易的關注。得到越多消費者認同與購買,就能讓商人願意以公平的方式進行貿易,也保障小農與窮國的生計。在咖啡商品的銷售數字上,越來越多英國人願意購買具有公平標示的商品。

FLO(Fairtrade Labell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是世界性公平貿易認證組織。推動超過上百萬的產品、工人還有50個國家受益於公平貿易標誌產品。
http://www.ifat.org/
陸 結論

開發中國家由於歷史地理位置上等因素,而先進國家的發展更加造成所謂的南北問題,富國與窮國的對立。由於WTO的成立,讓南北貿易問題可以在一個平台上討論,對於窮國的情況,富國也表示願意提供援助。如李貴英教授在他文章中提到的已開發國家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援助,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可是卻有道德上的責任與國際壓力。

在歐盟的政策中,歐盟對於開發中國家是採取優惠措施,幫助這些國家的商品可以進入歐盟市場,不因關稅壁壘的阻礙而損及利益。但更進一步卻發現,歐盟的優惠措施是有優先順序,而95%開放的免關稅免配額商品大多也無與歐盟商品競爭,而3%禁止的商品卻是開發中國家主要的出口商品,如紡織品等。先進國家如歐盟,已經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貿易國,卻仍相當保護自己的產業,雖然它有許多的發展措施來幫助開發中國家的發展,同時運用貿易政策來要求開發中國家要保護環境、人權等各項相當好的要求,可是同時也夾帶著要開發中國家開放自己的市場給歐盟。這之中是相當的矛盾。

而開發中國家雖然的確是有因為種種因素,在國際貿易上較弱勢。而自己國家政治經濟的情況都不好,雖然已開發國家有心扶持,開發中國家不見得可以適應完全不同的經驗與背景。開發中國家建立好自己國家的制度與政策,強壯政治與經濟實力。不過在這之中,可能就必須有賴於已開發國家的幫助,給予優惠措施。同時,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協助下,讓基本的小農、貧窮人口可以獲得最直接的幫助,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才有可能更進一步擴大發展。

雖然開發中國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仍然存在,已開發國家在WTO回合談判中所做的妥協卻遲遲尚未完全實行,導致目前多哈回合談判呈現停滯的狀況。農業是主要的核心問題,美歐等先進國家對於農產品的讓步措施尚未實踐,卻希望可以進一步打開開發中國家的市場。而目前談判成員國討論的是如何消減非農產品關稅的技術問題,卻忽略能讓開發中國家受益的範圍,例如如何管制富國使用非關稅壁壘、取消富國的關稅高鋒及關稅升級等問題。雖然因為WTO的規範不夠明確,有漏洞可以讓先進國家避開規範,但是在WTO的體制下還可以盡量維持自由與公平貿易。

先進國家的貿易自由與開發中國家的貿易公平本來就很難達成兩項平衡,當貿易自由時就會造成某些較弱勢國家的損害,當貿易公平時,那些既得利益者也不會願意失去原有的利益。對於這之中的矛盾處,我想當貿易自由造成一定損害時就會有反制的力量與聲音出現,如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出現,而完全的公平貿易時也不見的人民就會過的比較好。先進國家如歐盟,確實是有在貿易上逐步的退讓,也願意幫助窮國,當然也必須顧及自己國家的人民;而開發中國家,除了依賴先進國家與非政府組織的協助,應該盡量讓國家情況良好發展,才能盡快減少雙方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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