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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最近在忙的其中一件事情
每週都要翻譯˙其實真的有點煩人
雖然我也可以跟自己說˙起碼
如果不是老師要我幫忙翻譯˙我這輩子
起碼活到現在˙都不會想碰生物科技吧!!唉
而在翻譯的過程中
起碼也是加強對於歐盟內部組織法規決策的流程有相當程度的一個
初步概念了解˙
也可以勉勉強強說是加強能力吧
唉~可是和我的論文沒什麼關係呢!!
還沒翻譯完
大概還有一半多吧!!ORZ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
生物科技法規翻譯
2006/11/8 頁數:225-228
A. 歐盟管理部門
管理方面,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是負責平行規則90/219和90/220的機構,包含所有的修正。DG XI是歐盟管理方法的主要角色,因此可以合理假設,歐體消費者和環境保護仍是決定性法規項目,儘管競爭壓力來自於工業總署(DG III)、農業總署(DG VI)以及科學、研究和發展總署(DG XII)。
隨著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消費者政策與消費者健康之保護總署(DG XXIV)的管理角色將增加,消費者政策和健康保護署執行法規發展的部分參考相關消費者健康科學委員會的建議。相關專家諮詢委員會對於GM作物的議題涵蓋如下:
1. 歐盟科學指導委員會(Scientific Steering Committee,簡稱SSC)需監督所有專家科學諮詢委員會;
2. 食品科學委員會;
3. 植物科學委員會;
4. 動物營養科學委員會;
5. 殺蟲劑科學委員會。
例如,植物科學委員會有責任在植物方面專門的議題,植物對人或動物的假設以及生產或製造非食物產品,被歸類為典型可能影響人類和動物健康及環境,殺蟲劑包含在內。
總署自1999-2001年的消費者行動計畫裡有四目標:
1. 在可認出的風險下,以廣泛的科學基礎發展法規;
2. 當風險為未知時,法規應採取預防原則;
3. 法規應包含與健康和消費者保護機構諮詢;
4. 食品安全政策應包含寬廣的社會和道德考量。
前兩項目標是模棱兩可的,並沒有確定出未知風險的類型,是假設與推論的。如果焦點放在未知但為假設的風險下,後來的預防原則為科學理由。另一方面,如果焦點為未知但推論的風險下,那預防性原則則為社會理由。後兩項目標則強調社會面向。
工業總署(DG III)和農業總署(DG VI)有責任為相關產品立法,如同90/220修正中的新型食品(Novel Foods)法規,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的水平指令必須考量為主要的垂直產品法規。
歐洲議會可被視為在歐盟法規發展逐漸增加重要性的角色。例如1998年議會投票407票對2票譴責執委會同意歐洲多樣化的GM玉米,並且中止進口所有的GM玉米。在1999後期,歐洲議會下的環境委員會(Parliament Environment Committee)主席Croline Jackson發表一決議(12/14, 史特拉斯堡)要求擁有議會和部長理事會在關於GMO法規決策的權力。基本上,議會是唯一直選的機構,讓公眾有權力關注議題。然而在歐盟其他部份發展,此決議更進一步政治化歐盟食物安全議題。
所有總署都必須採取不同委員會的建議和諮詢(自然生物科技,1996)。例如歐體在消費者保護和食物安全議題上,必須採納食品科技委員會的報告。此項規則參見執委會指令97/579/EEC。委員會負責提供出色、獨立和清晰的報告給執委會。委員會必須顧及消費者健康和食物安全的議題。而委員會亦擁有自己的提議權(initiative)在權限內提交意見供執委會在法規議題上參考。
除了食品科學委員會還有糧食諮詢委員會,在執委會決定80/1073/EEC下成立。諮詢委員會負責確保執委會和所有相關歐體的相關負責人(stakeholders)緊密合作在食物法的議題上。職能和科學委員會相似,諮詢委員會也是歐體商討機構之一,亦是提供執委會建議調和所有的糧食立法程序。事實上,諮詢委員會20年前即成立,象徵歐洲食物立法包含消費者利益和關注的範圍。糧食委員會和科學委員會有一個很大的差異,在於執委會並非法律上需要與諮詢委員會商討,因為報告並非獨立的,而是執委會與科學委員會商討的。
B. 現行歐盟法規發展
1998年2月23日,再次提案給歐洲議會和歐洲管理議會(Council Directive)修正指令90/220(執委會,1998)。此次提案有目標分為兩層面:
第一,為了讓企業確保得到同意進入GMO市場的過程更有效率、肯定及透明化;第二,確保此程序負責及開放,包含向公眾開放決策程序及建立大眾信心。
以下幾項企業導向的修正提案:
1. 提案目的是為建立歐體化的環境釋放風險評估法,目前由報告國家自由判裁。主要風險評估可在細分為兩種類別。
類別一:遵從附錄V,在充分的資訊下,對人及環境健康是安全的,和先前同意的釋放是相似且沒有明顯的風險存在。通知唯有在有釋放的會員國所做成有利判決(competent authority)下,以及年度紀錄中所有歐體通知中屬於類別一的能對外發布。在此提案下,必須於30天內作出有利判決回應類別一的通知;然而,模糊的是,通知者在發佈通知前,須等待正式同意與否。類別一的釋放和同意快速追蹤程序類似,與美國農業部未規範的狀態相似。
類別二:釋放為較重要要但沒有充分資訊與法規經驗的GMOs產品。
2. 提案須包含清楚的技術資料形式和數量,需附申請書,例如人事訓練和掌控管理,監督方案以及危機反應計畫。
3. 時間表不論同意或反對都必須開始,為了預防無止盡法規延遲了現行認可GM作物程序的責任。
4. 在水平垂直法被移除的情況下,法規需重置(duplication),讓風險評估可被他人所接受。
以消費者信心導向的幾份提案也於90/220中修正。分為以下幾點:
1. 包含修正市場同意階段的時間,通過後可重新開始,考慮的第一階段時間為七年。
2. 建議有義務監督所有同意上市後(postmarket)的產品。
3. 建議准許所有許可被修正的機制,當新的風險資訊出現時,得採取暫停或停止。
4. 執委會的同意可被部長理事會的簡單多數決(simple majority vote)推翻,基於科學委員會的建議,例如食品科學委員會。實際上,提案包含與食品科學委員會強制性的諮詢優於任何時委會的許可。
5. 提案包含法律義務的條款,為了對於人類或環境健康所造成的傷害立法。上述建議是因為幾個會員國為了創造一個可信賴並激勵私人企業減少釋放風險,有些已經發展或單方面的持續發展他們自己在GMO環境釋放的法律規範。
6. 提案修正須與歐盟道德委員會商討,且更廣泛的大眾意見優於執委會認可。
2006/11/14 頁數:258-231
P 258
在提案的修正中,企圖打擊一個脆弱的平衡點。另一方面,他們尋求在假設的風險上有科學依據,創造一個流線型且穩定可靠的法規程序,調整法規的重置(duplication)。另一方面,儘管試圖建立一個以法為基礎的處理方式,同意程序卻變的更加政治化,議會投票同意,但理事會投票收回此項同意。可是法規是否可符合任何人的需求?
1999年2月11日,歐洲議會同意68項修正提案,修正後的提案交由理事會在1999年3月26日建立共同立場。這些提案的改變,象徵著生物科技議題的政治化及希望規範農業的生物科技是基於社會因素。
最近,歐盟環境部長宣布他們幾項修正提案的觀點。
1. 他們皆支持在雙重種類(dual-category)通知的需求下,消除快速追蹤程序。
2. 對於GM申請方面,歐盟應有一份永遠不能通過的名單,包含有使用抗生素抗性符號基因(antibiotic-resistant marker genes)的GM作物。
3. 他們同意當90/220修正進行中,暫停新的GM作物商業認可。
某些會員國如丹麥、法國、希臘及義大利的爭論,暫停措施應保留至修正能和會員國法律結合,至少到2002年(1999,金融時報)。其他會員國則遲疑贊同這項共同立場,因為歐洲法院和世界貿易組織關注的焦點超過其合法性。取消這項共同立場的環境部長是決定性的角色,因為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是這項指令的主事者,將帶此份修正文件給部長委員會的環境部長尋求通過。
在2000年1月,歐盟部長理事會對各項90/220指令的修正文件中宣布共同立場,即使法國、義大利及愛爾蘭不參與共同立場,理事會接受所有來自議會的建議,包括不被執委會接受的建議。其中一特別事項是贊同議會對預防原則的解釋(17條),是一條實質上具社會解釋力的法律定義。共同立場亦表明歐盟出口和貿易的立場是不明確的,直到2000年1月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的協商。這是一項重要發展,因為歐盟的貿易立場總是很明確的和多邊環境協定連結在一起,和北美支持的貿易導向不同。
P 259
從商業的觀點,不管官方的暫停措施,到1998年晚期歐盟在本質上仍禁止任何通過。因為現行仍不足以支持歐洲理事會得到多數通過。
在1999年晚期,歐盟關於GM作物市場進入的法規方面有重要發展,歐盟執委會環保署長(DG XI),Margot Wallstrom, 表示他將會尋求歐盟會員國打破歐盟事實上(de facto)的禁止,在歐盟法規系統停滯核准GM作物及認可18種GM作物程序。申請核准情況的生命科學公司需自願同意遵守以下幾項指令90/220、258/97及1139/98的提案修正,即使這些都尚未立法。事實上,生命科技公司準備好接受這項情況,如果會員國政府無法同意提高他們的單邊禁止,歐盟則會採取強迫的法律行動以對抗這些禁止,這不是令人希望發生的情況。
由GM產品強制衍生出以科技為基礎的標示法,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歐體不同部門為GM種子、動物飼料和殺蟲劑的立法程序皆逐步發展,以延伸強制的標示要求至更全面性的框架。兩種需強制標示的產品,包含了GM產品以及在歐體廣泛的發展下,有機產品的自願標示計畫。的確,不管有機作物和GM作物共同獨特性的爭議,執委會仍繼續推動”有機”作為食物的另一種選擇,儘管這些有機食物可能是由GM作物製作而成。執委會目前正發展一套認證架構,有鑒於消費者對GM作物的關注,希望能確保有機標示是恰當且一致地。歐盟的方法是基於理事會的2092/91規則,明確界定出何種情況農產品可被標示為有機,以及何種產品有獲得歐盟有機品質符號或標示。此項規則在1992年11月被修正於理事會3713/92規則,進口至歐盟的有機食物需富有檢疫證明文件。這就引起相當大的貿易爭議,當需要去定義”有機”時,就意味著有些不同於其他法規範圍。
P 260
歐盟有兩機構負責GM作物並扮演重要角色。第一個為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以及第二個歐盟動植物檢疫控管局(the European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Inspection and Control Agency, EVPICA)。EFSA仍是個不明確的機構,法規權限的範圍目前仍未解決。此外有些爭論對於歐盟機構應要有明確的實質規範權力,以及擁有跨國決策能力。有些則認為,應有一個公開討論會,用以調解各會員國之間不同的風險分析架構,而不是取代各會員國獨立的風險評估。這牽涉到政治意涵仍會與歐盟的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的立法緊密結合。事實上,關於EFSA的設立,歐盟執委會食品安全署長David Byrne最近表示,政治人物應對政治決定負責,例如細節及預防原則的適用。當然依據預防原則的社會解釋力,預防措施是政治決定,以及北美依科學解釋來使用預防原則,都試圖把安全為由的預防措施自政治理由的預防措施解開。
第二個會比GM作物法規還有更大影響力的機構是EVPICA。而EVPICA努力的目標是強制執行歐盟關於動植物健康方面的規章。這個已經被理事會批准的新機構將設在伊朗,準備接管現今農業總署(DG VI)對於其他會員國或是歐盟輸入國的檢測任務。像是在倫敦的歐洲醫藥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Evaluation Agency),這個新的EVPICA會獨立於其他歐洲機構,例如執委會或議會。
在1999年的秋天,執委會提出一份食物安全白皮書的草稿,指出食物安全在歐洲的法規議程上政治優先順序。毫無疑問的,這份食物安全白皮書為了增加社會大眾對於法規系統的信心,傳遞出歐洲人對於食物安全強烈的訊息。舉例來說,在白皮書裡特別具有公共導向的提議有:
1. 建立食品安全局;
2. 變更來自不同諮詢委員會科學建議系統;
3. 增加並強制所有歐盟食物的追蹤度;
4. 建立食物危機的快速警示系統。
P260.261
對於EFSA的成立,如同先前提及的,他的權限範圍仍未決定以及有點備受爭議,例如他已經提到消費者總署並不深切的希望成為一個擁有實權的獨立機構。因此,EFSA可能就會與消費者總署的權限範圍重疊。關於常設的諮詢委員會,這些委員會都由各會員國官員所組成,對於相關的關鍵食物議題有他們的特定投票權。此提案可以發現創立一個新的常設委員會管理所有食物議題,抑或是最多兩個常設委員會(食品和動物營養健康)。
以下有幾個領域在歐盟法規發展的部分會更進一步觸及。
1. 可能會期望歐盟大豆和玉米的法規能擴大適用所有商品化的GM作物。
2. 給予會員國單邊行動,在壓力下,發展集中的法規復審程序,儘管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的範圍仍集中在歐盟,但風險仍屬於未知的狀態。
3. 強制標示政策的要點為認證的許可接受,對於外來污染物能標準化及精確的測試方法。
同時,應建立標準化的實施及監督規則。
每週都要翻譯˙其實真的有點煩人
雖然我也可以跟自己說˙起碼
如果不是老師要我幫忙翻譯˙我這輩子
起碼活到現在˙都不會想碰生物科技吧!!唉
而在翻譯的過程中
起碼也是加強對於歐盟內部組織法規決策的流程有相當程度的一個
初步概念了解˙
也可以勉勉強強說是加強能力吧
唉~可是和我的論文沒什麼關係呢!!
還沒翻譯完
大概還有一半多吧!!ORZ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
生物科技法規翻譯
2006/11/8 頁數:225-228
A. 歐盟管理部門
管理方面,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是負責平行規則90/219和90/220的機構,包含所有的修正。DG XI是歐盟管理方法的主要角色,因此可以合理假設,歐體消費者和環境保護仍是決定性法規項目,儘管競爭壓力來自於工業總署(DG III)、農業總署(DG VI)以及科學、研究和發展總署(DG XII)。
隨著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消費者政策與消費者健康之保護總署(DG XXIV)的管理角色將增加,消費者政策和健康保護署執行法規發展的部分參考相關消費者健康科學委員會的建議。相關專家諮詢委員會對於GM作物的議題涵蓋如下:
1. 歐盟科學指導委員會(Scientific Steering Committee,簡稱SSC)需監督所有專家科學諮詢委員會;
2. 食品科學委員會;
3. 植物科學委員會;
4. 動物營養科學委員會;
5. 殺蟲劑科學委員會。
例如,植物科學委員會有責任在植物方面專門的議題,植物對人或動物的假設以及生產或製造非食物產品,被歸類為典型可能影響人類和動物健康及環境,殺蟲劑包含在內。
總署自1999-2001年的消費者行動計畫裡有四目標:
1. 在可認出的風險下,以廣泛的科學基礎發展法規;
2. 當風險為未知時,法規應採取預防原則;
3. 法規應包含與健康和消費者保護機構諮詢;
4. 食品安全政策應包含寬廣的社會和道德考量。
前兩項目標是模棱兩可的,並沒有確定出未知風險的類型,是假設與推論的。如果焦點放在未知但為假設的風險下,後來的預防原則為科學理由。另一方面,如果焦點為未知但推論的風險下,那預防性原則則為社會理由。後兩項目標則強調社會面向。
工業總署(DG III)和農業總署(DG VI)有責任為相關產品立法,如同90/220修正中的新型食品(Novel Foods)法規,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的水平指令必須考量為主要的垂直產品法規。
歐洲議會可被視為在歐盟法規發展逐漸增加重要性的角色。例如1998年議會投票407票對2票譴責執委會同意歐洲多樣化的GM玉米,並且中止進口所有的GM玉米。在1999後期,歐洲議會下的環境委員會(Parliament Environment Committee)主席Croline Jackson發表一決議(12/14, 史特拉斯堡)要求擁有議會和部長理事會在關於GMO法規決策的權力。基本上,議會是唯一直選的機構,讓公眾有權力關注議題。然而在歐盟其他部份發展,此決議更進一步政治化歐盟食物安全議題。
所有總署都必須採取不同委員會的建議和諮詢(自然生物科技,1996)。例如歐體在消費者保護和食物安全議題上,必須採納食品科技委員會的報告。此項規則參見執委會指令97/579/EEC。委員會負責提供出色、獨立和清晰的報告給執委會。委員會必須顧及消費者健康和食物安全的議題。而委員會亦擁有自己的提議權(initiative)在權限內提交意見供執委會在法規議題上參考。
除了食品科學委員會還有糧食諮詢委員會,在執委會決定80/1073/EEC下成立。諮詢委員會負責確保執委會和所有相關歐體的相關負責人(stakeholders)緊密合作在食物法的議題上。職能和科學委員會相似,諮詢委員會也是歐體商討機構之一,亦是提供執委會建議調和所有的糧食立法程序。事實上,諮詢委員會20年前即成立,象徵歐洲食物立法包含消費者利益和關注的範圍。糧食委員會和科學委員會有一個很大的差異,在於執委會並非法律上需要與諮詢委員會商討,因為報告並非獨立的,而是執委會與科學委員會商討的。
B. 現行歐盟法規發展
1998年2月23日,再次提案給歐洲議會和歐洲管理議會(Council Directive)修正指令90/220(執委會,1998)。此次提案有目標分為兩層面:
第一,為了讓企業確保得到同意進入GMO市場的過程更有效率、肯定及透明化;第二,確保此程序負責及開放,包含向公眾開放決策程序及建立大眾信心。
以下幾項企業導向的修正提案:
1. 提案目的是為建立歐體化的環境釋放風險評估法,目前由報告國家自由判裁。主要風險評估可在細分為兩種類別。
類別一:遵從附錄V,在充分的資訊下,對人及環境健康是安全的,和先前同意的釋放是相似且沒有明顯的風險存在。通知唯有在有釋放的會員國所做成有利判決(competent authority)下,以及年度紀錄中所有歐體通知中屬於類別一的能對外發布。在此提案下,必須於30天內作出有利判決回應類別一的通知;然而,模糊的是,通知者在發佈通知前,須等待正式同意與否。類別一的釋放和同意快速追蹤程序類似,與美國農業部未規範的狀態相似。
類別二:釋放為較重要要但沒有充分資訊與法規經驗的GMOs產品。
2. 提案須包含清楚的技術資料形式和數量,需附申請書,例如人事訓練和掌控管理,監督方案以及危機反應計畫。
3. 時間表不論同意或反對都必須開始,為了預防無止盡法規延遲了現行認可GM作物程序的責任。
4. 在水平垂直法被移除的情況下,法規需重置(duplication),讓風險評估可被他人所接受。
以消費者信心導向的幾份提案也於90/220中修正。分為以下幾點:
1. 包含修正市場同意階段的時間,通過後可重新開始,考慮的第一階段時間為七年。
2. 建議有義務監督所有同意上市後(postmarket)的產品。
3. 建議准許所有許可被修正的機制,當新的風險資訊出現時,得採取暫停或停止。
4. 執委會的同意可被部長理事會的簡單多數決(simple majority vote)推翻,基於科學委員會的建議,例如食品科學委員會。實際上,提案包含與食品科學委員會強制性的諮詢優於任何時委會的許可。
5. 提案包含法律義務的條款,為了對於人類或環境健康所造成的傷害立法。上述建議是因為幾個會員國為了創造一個可信賴並激勵私人企業減少釋放風險,有些已經發展或單方面的持續發展他們自己在GMO環境釋放的法律規範。
6. 提案修正須與歐盟道德委員會商討,且更廣泛的大眾意見優於執委會認可。
2006/11/14 頁數:258-231
P 258
在提案的修正中,企圖打擊一個脆弱的平衡點。另一方面,他們尋求在假設的風險上有科學依據,創造一個流線型且穩定可靠的法規程序,調整法規的重置(duplication)。另一方面,儘管試圖建立一個以法為基礎的處理方式,同意程序卻變的更加政治化,議會投票同意,但理事會投票收回此項同意。可是法規是否可符合任何人的需求?
1999年2月11日,歐洲議會同意68項修正提案,修正後的提案交由理事會在1999年3月26日建立共同立場。這些提案的改變,象徵著生物科技議題的政治化及希望規範農業的生物科技是基於社會因素。
最近,歐盟環境部長宣布他們幾項修正提案的觀點。
1. 他們皆支持在雙重種類(dual-category)通知的需求下,消除快速追蹤程序。
2. 對於GM申請方面,歐盟應有一份永遠不能通過的名單,包含有使用抗生素抗性符號基因(antibiotic-resistant marker genes)的GM作物。
3. 他們同意當90/220修正進行中,暫停新的GM作物商業認可。
某些會員國如丹麥、法國、希臘及義大利的爭論,暫停措施應保留至修正能和會員國法律結合,至少到2002年(1999,金融時報)。其他會員國則遲疑贊同這項共同立場,因為歐洲法院和世界貿易組織關注的焦點超過其合法性。取消這項共同立場的環境部長是決定性的角色,因為環境、核子安全與公民保護總署(DG XI)是這項指令的主事者,將帶此份修正文件給部長委員會的環境部長尋求通過。
在2000年1月,歐盟部長理事會對各項90/220指令的修正文件中宣布共同立場,即使法國、義大利及愛爾蘭不參與共同立場,理事會接受所有來自議會的建議,包括不被執委會接受的建議。其中一特別事項是贊同議會對預防原則的解釋(17條),是一條實質上具社會解釋力的法律定義。共同立場亦表明歐盟出口和貿易的立場是不明確的,直到2000年1月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的協商。這是一項重要發展,因為歐盟的貿易立場總是很明確的和多邊環境協定連結在一起,和北美支持的貿易導向不同。
P 259
從商業的觀點,不管官方的暫停措施,到1998年晚期歐盟在本質上仍禁止任何通過。因為現行仍不足以支持歐洲理事會得到多數通過。
在1999年晚期,歐盟關於GM作物市場進入的法規方面有重要發展,歐盟執委會環保署長(DG XI),Margot Wallstrom, 表示他將會尋求歐盟會員國打破歐盟事實上(de facto)的禁止,在歐盟法規系統停滯核准GM作物及認可18種GM作物程序。申請核准情況的生命科學公司需自願同意遵守以下幾項指令90/220、258/97及1139/98的提案修正,即使這些都尚未立法。事實上,生命科技公司準備好接受這項情況,如果會員國政府無法同意提高他們的單邊禁止,歐盟則會採取強迫的法律行動以對抗這些禁止,這不是令人希望發生的情況。
由GM產品強制衍生出以科技為基礎的標示法,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歐體不同部門為GM種子、動物飼料和殺蟲劑的立法程序皆逐步發展,以延伸強制的標示要求至更全面性的框架。兩種需強制標示的產品,包含了GM產品以及在歐體廣泛的發展下,有機產品的自願標示計畫。的確,不管有機作物和GM作物共同獨特性的爭議,執委會仍繼續推動”有機”作為食物的另一種選擇,儘管這些有機食物可能是由GM作物製作而成。執委會目前正發展一套認證架構,有鑒於消費者對GM作物的關注,希望能確保有機標示是恰當且一致地。歐盟的方法是基於理事會的2092/91規則,明確界定出何種情況農產品可被標示為有機,以及何種產品有獲得歐盟有機品質符號或標示。此項規則在1992年11月被修正於理事會3713/92規則,進口至歐盟的有機食物需富有檢疫證明文件。這就引起相當大的貿易爭議,當需要去定義”有機”時,就意味著有些不同於其他法規範圍。
P 260
歐盟有兩機構負責GM作物並扮演重要角色。第一個為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以及第二個歐盟動植物檢疫控管局(the European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Inspection and Control Agency, EVPICA)。EFSA仍是個不明確的機構,法規權限的範圍目前仍未解決。此外有些爭論對於歐盟機構應要有明確的實質規範權力,以及擁有跨國決策能力。有些則認為,應有一個公開討論會,用以調解各會員國之間不同的風險分析架構,而不是取代各會員國獨立的風險評估。這牽涉到政治意涵仍會與歐盟的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的立法緊密結合。事實上,關於EFSA的設立,歐盟執委會食品安全署長David Byrne最近表示,政治人物應對政治決定負責,例如細節及預防原則的適用。當然依據預防原則的社會解釋力,預防措施是政治決定,以及北美依科學解釋來使用預防原則,都試圖把安全為由的預防措施自政治理由的預防措施解開。
第二個會比GM作物法規還有更大影響力的機構是EVPICA。而EVPICA努力的目標是強制執行歐盟關於動植物健康方面的規章。這個已經被理事會批准的新機構將設在伊朗,準備接管現今農業總署(DG VI)對於其他會員國或是歐盟輸入國的檢測任務。像是在倫敦的歐洲醫藥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Evaluation Agency),這個新的EVPICA會獨立於其他歐洲機構,例如執委會或議會。
在1999年的秋天,執委會提出一份食物安全白皮書的草稿,指出食物安全在歐洲的法規議程上政治優先順序。毫無疑問的,這份食物安全白皮書為了增加社會大眾對於法規系統的信心,傳遞出歐洲人對於食物安全強烈的訊息。舉例來說,在白皮書裡特別具有公共導向的提議有:
1. 建立食品安全局;
2. 變更來自不同諮詢委員會科學建議系統;
3. 增加並強制所有歐盟食物的追蹤度;
4. 建立食物危機的快速警示系統。
P260.261
對於EFSA的成立,如同先前提及的,他的權限範圍仍未決定以及有點備受爭議,例如他已經提到消費者總署並不深切的希望成為一個擁有實權的獨立機構。因此,EFSA可能就會與消費者總署的權限範圍重疊。關於常設的諮詢委員會,這些委員會都由各會員國官員所組成,對於相關的關鍵食物議題有他們的特定投票權。此提案可以發現創立一個新的常設委員會管理所有食物議題,抑或是最多兩個常設委員會(食品和動物營養健康)。
以下有幾個領域在歐盟法規發展的部分會更進一步觸及。
1. 可能會期望歐盟大豆和玉米的法規能擴大適用所有商品化的GM作物。
2. 給予會員國單邊行動,在壓力下,發展集中的法規復審程序,儘管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的範圍仍集中在歐盟,但風險仍屬於未知的狀態。
3. 強制標示政策的要點為認證的許可接受,對於外來污染物能標準化及精確的測試方法。
同時,應建立標準化的實施及監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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