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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報告,不怎樣的
第壹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農業是每個國家基本的民生問題,由於農業的特性,和一般的工業產品不同,因此各國對於農業政策和農產品貿易會更具保護性以維持國家安全和穩定。也使得農產品貿易更複雜,並成為國際貿易紛爭的來源之一。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是現今最大的國際自由貿易組織,影響到世界各國的自由貿易。WTO由關稅總協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發展過來,GATT的法律條款和議題仍影響至今深遠,例如農業、反傾銷條款、貼補條款、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等等。這些議題大都屬於非關稅障礙,並且也是自一九七零年代以後,逐漸形成貿易爭端的主要來源。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歐盟)在農產品貿易方面,目前是世界上最大進口地區及第二大出口地區。在共同農業貿易政策帶領下,使其農產品在世界佔有一席之地,對世界市場的農產品價格及GATT/WTO的政策制定有顯著的影響力。歐盟既是區域組織,也是世界自由貿易組織的一員,在農產品貿易這方面的問題,歐盟如何去解決,以及GATT/WTO會如何去處理農產品貿易問題,這是我的研究動機。
藉由GATT/WTO與歐盟農產品貿易政策的關係探討中得到以下二目的:(一)GATT/WTO在推動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所遇到的困境及省思;
(二)了解歐盟在內部壓力及GATT/WTO的規定下,農業政策的調整與改革。
二、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
本篇報告主要採歷史研究法及文件分析法,在WTO的架構下,自由貿易與保護主義並行的時代,探討歐盟的農產品貿易政策及面對GATT/WTO所衍生的問題與改革,是一描述性研究。
全文除緒論及結論外,共分三章討論GATT/WTO與歐盟在農產品貿易政策上的問題與改革。
第貳章說明農產品貿易特性與農產品貿易保護的必然性,及農產品貿易政策上常用的保護方法。
第参章討論GATT/WTO與農產品貿易關係,及其在農產品貿易政策上的立場與困境。
第肆章,由歐盟共同農產政策來了解與GATT/WTO的爭議,共同農業政策如何調整與改革。
結論的部份,在WTO的架構下,目前農產品貿易的紛爭並不會停止,歐盟的政策雖然在革新,但是對於農產品自由貿易的幫助並不大。
第貳章 國際農產品貿易
一、農產品貿易之特性
由於農產品會隨著時間、氣候、地理位置、機械化的程度等等因素,而有不同的收成,所以農業屬於弱勢產業。在加上下列特性:(一)農業生產是許多農民活動的共同成果,因此生產者太多,致使無法準確因用市場情況的變化。(二)農業生產需有完善的倉儲設備,以因應季節性的收藏。(三)農產品均缺乏彈性,容易導致短期價格暴跌握暴漲。(四)長期因農業技術進步,使供給增加的速度超過需求增加的速度,而造成農民所得結構性下跌。由此所知,農產品市場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使價格不穩,使得農民常常無法得到足夠的收入。
為了解決農民的所得問題,政府會使用干預的手段去維持一定的農業生產和農民所得。由於農產品貿易的國際規範效力鬆散,所以使得各國的保護政策盛行,但也因此產生了許多問題,供給大於需求,生產過剩,各國存貨變多使得市場價格降低。出口補貼、倉儲設備等花費使得政府的財政支出不斷增加。
二、農產品貿易之保護
保護貿易的理論,可以依照目的分成二大類:(一)經濟性的保護理論;(二)非經濟性的保護理論。經濟性的保護理論,就是為了提高一國的實質所得,以保護貿易為手段的主張;非經濟性的保護理論,則是以經濟福利以外的目的,如加強國防力量等,謀求國內產業的自給自足,而主張的保護理論。
工業革命前,農業為各國的主要產業,各國進行農產品貿易時,採取關稅的保護措施。工業革命之後,各國基於安全的理由,對於農業的保護更為積極。除了因為農產品的市場價格不穩定,而且附加價值低,競爭力不及工業品外,各國也希望透過保護,逐漸達到自給自足的目的,以免一但戰爭發生,受制於他國。
由於國家文化與農業傳統,廣大的農業人口使的農民利益不可被忽視;再加上國家自給自足的安全顧慮與需求。農業貿易的保護可說是屬於非經濟性的保護理論。
各國的保護政策、價格支持計劃、干預政策以及科技的發展,使的生產量增加,但是國際農產品需求並未相對提升,造成了更多的問題,形成惡性循環。即使在關稅總協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之甘迺迪回合(Kennedy Round)中已努力降低一般產品關稅,東京回合(Tokyo Round)促使取消非關稅貿易障礙,農業都以特殊產業逃避貿易自由化的規範。各國政府在制定新農業措施時,逐漸以非關稅障礙保護新措施。
三、非關稅貿易障礙
非關稅貿易障礙(Nontariff Trade Barrier)定義為:凡政府所運用,直接妨礙進口品進入國家,和歧視進口品(及不將和國內產品的生產和行銷同等對待)的策略。
非關稅貿易障礙的運用,通常與國內的經濟及社會目標結合,例如提高低工資失業區的就業;保護主要政治選區的選民;以安全理由保護最低產能;及保護消費者等。
以下列出經常使用的非關稅貿易障礙簡要介紹,主要分為三大類五項措施。三大類為:(一)限制進口措施;(二)對國內生產提供援助以取代進口的方案(實際為促進輸出);(三)直接對出口者提中援助的措施。以下分列五措施。
(一)、政府直接介入貿易
1. 生產補貼(Production subsidies):就是高價收購計劃,或稱價格支持。政府未保護特定產物之最低產能,提供給生產者的政府收購保證。
2. 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ies):原先的運用是直接的金額償付,補貼出口者,始能以低價在國際市場競爭,達到輸出的目的。但以舉往往被認為是傾銷行為,容易引起輸入國抵銷關稅或反傾銷關稅的對抗。而改採其它方式補貼。
3. 自由經濟國家中的國營貿易(State-trading enterprises in Market-economy countries):最普遍的是專賣制度,如菸草製品、酒類、糖類、食鹽等,由政府本身或政府授權之機構經營部份國際貿易。政府辦法是很多國家樂於採用的,進口的因素不以市場為考量,而以政策為依據。
(二)、數量限制
1. 許可制度(Licensing Requirements):配合輸入輸出的限制。
2. 配額(Quotas):數量配合通常與輸出入許可制度配合應用。有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限定一定的進口量,若超過需償付較高的關稅。配額制度是最廣泛用於各類產品中,而且是最熟悉的非關稅障礙。
3. 國際商品協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又稱政府間商品協定(Intergovernment Commodity Arrangement),是由有關各國政府就某項產品之生產與銷售,簽訂的商品協定,以防產銷失調,引起價格的激烈波動。農業貿易相關的協定有以下兩類:
(1)長期契約協定 又可分為雙邊協定與多邊協定。雙邊協定以英國及其他國家分別訂定者;多邊以國際小麥協定(International Wheat Agreement)為代表。國際小麥協定,輸出入國家按一定價格成交一定量小麥的長期契約。此協議的優點,在於各國政府對於生產與貿易之干預比較少;而其缺點則是僅能適用於品質與規格相同的商品。
(2)國際配額協定 國際砂糖協定(International Sugar Agreements)與國際咖啡協定(International Coffee Agreements)就屬於此種類別。依據國際自由市場的價格,每年決定生產國家的基本配額。此種協定在某種範圍內,調節生產及消費,但卻過度干預生產及貿易,而保護高成本國家,阻礙低成本國家之生產擴充。
4. 進口日程表(Import Calendar):一年中只有某些特定時間,才可以輸入的限制,有時是完全禁止輸入有時則是限制數量,往往和新鮮水果及蔬菜貿易有關。也就是所謂的季節性限制。
(三)、影響進口價格的貿易管制
1. 變動進口捐又稱差價稅(Variable Levy):此制度最早源於瑞典,後廣泛為各國所引用。不同的國別和產物課徵不同的稅額,往往訂有最低進口價(Minimum Import Price),或以國內售價為依據,以免進口價低於國內價格的競爭。通常與國內的高價收購計劃配合運用,最常被穀物進口所引用。
2. 進口稅以外的附加課徵(Supplementary Charge):除了關稅和變動進口捐之外的附徵稅,如港口稅、防衛稅、救災捐。
(四)、產品技術標準的特殊規定
1. 健康及衛生規定(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s):對進口品以及國內產品都有健康及衛生標準規範,若適當使用不能歸類為非關稅障礙。問題各國的標準不同,有時差異很大,合理與否只能以是否歧視進口品,作為規定是否合理的判別依據。這類規定特別影響家禽類、肉品、水果、及蔬菜的貿易。
2. 消費品及安全標準及商標規定(Marketing Standards and Labeling):對品質管制及消費者保護的種種規定。和前項有同樣的技術困難,各國規定不同,只能以歧視進口品與否,判斷是否為非關稅障礙原則。
(五)、稅關行政及通關程序之限制(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dures and Formalities):稅關行政的手續、規章,往往極為繁複。使進口品在種種不利的情況下延長通關時間,或因而繳納高額關稅,藉以提高進口貨物的費用支出。這通常用於穀物及煙業製品的貿易。
第参章 GATT/WTO與農產品貿易關係
一、GATT簡介
(一)GATT成立目的:在GATT的序言中,有明確的規定,「為了提高各國人民的生活水準,保障充分就業,實際收入與有效需求的持續成長,擴大全球資源的充份利用,擴大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達到這些目的,規定了貿易自由化的方式,透過互惠及相互有利的安排,減少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
(二)GATT成立過程:第二次大戰結束之後,美國為了重整國際經濟秩序,成立國際貨幣基金與世界銀行之外,並建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ITO),希望經由最惠國待遇原則,以定期多邊談判方式,全面降低關稅、配額及其他貿易障礙。但美國國會並未同意ITO草案之哈瓦納憲章(Havana Charter)使得ITO草案並未通過,因此美國建議把有關商業政策部分與多邊關稅減讓協定,另外獨立成立關稅總協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這就是GATT的起源,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規範。 在GATT時期,舉行了八次的會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自此國際貿易秩序由GATT轉移至WTO。
(三)GATT八次多邊貿易談判及影響:
1. 1947年日內瓦談判
2. 1949年阿尼西回合(Annecy Round)
3. 1951年東奎回合(Torguay Round)
4. 1956年日內瓦談判
5. 1960-1961年狄龍回合(Dillon Round)
6. 1964-1967甘迺迪回合(Kennedy Round)
7. 1973-1979 東京回合(Tokyo Round)
8. 1986-1994 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前六回合偏重於降低關稅,東京回合試圖將非關稅障礙加以規範,讓貿易談判也逐漸成為國際經貿立法的程序。烏拉圭回合則對GATT成立後所遇到的問題及發展需要進行談判,議題中以智慧財產權、投資措施及服務業是新議題,試圖將工業品外的貿易,尤其是農產品及服務業貿易納入GATT的規範。
二、GATT在推動農業貿易上的立場與困境
GATT以美國為主導,所以偏重於美國農業出某面臨的有關障礙,但最終的目的仍是促進世界農業貿易自由化。但實際上農業貿易自由化是有困難度存在的。
(一)農業貿易全面自由化的困難因素:
1. 從國際觀點來處理農業問題,必須注意到國際市場價格的穩定性。
2. 國際市場的供給不應為政治所壟斷。
3. 對開發中國家銷售應有特別安排,以低廉價格援助低度開發國家。
4. 要考慮農業生產、價格及銷售所引起的國內政治問題。
5. 另外農產品市場尚存在非競爭與非市場因素,如政府間相互合作,用國際產品協定來維持國際市場高價格水準。
6. 某些農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都希望保持價格穩定,而願意犧牲其他方面利益做為交換。
7. 近年來,許多農業貿易常受到政府外交政策影響,逐漸有政治化的傾向。
GATT對農產品貿易的規範也不如工業品貿易規範具體明確,使得各國對相關條文的解釋也不相同。某些爭論如:在農業補貼的部份,因為規範不夠明確,各國就常為此起衝突。而主要締約國如美國、瑞士及日本等國加入GATT時的入會議定書(Protocols),先決條件是GATT同意其在農業部分有豁免權,因此在農業方面就會有例外狀況。許多締約國以糧食安全、社會目的等國內政策目的,規避GATT,讓農業貿易問題依然存在,並充滿爭議。
(二)GATT促進農業自由化的困境
由於締約國在執行農業貿易時,規避GATT的義務,即使遵守規定,也無法改善貿易扭曲的措施。以及其他因素讓GATT無法促進農業自由化。
1. 1950、60年代締約國各有其特殊的農業貿易政策,如美國取得數量限制的豁免權;歐市CAP制度中的變動進口捐及出口補貼。
2. 戰後已開發國家的農業制策與GATT規範不合,產生國內農業政策的政治壓力。為了維持農民所得政策,連帶造成生產過剩,於是採禁限制或出口補貼方式以消除生產過剩的政治壓力,而無法維持GATT的規範。
3. GATT的爭端解決程序缺乏效率,使締約國降低遵守規範的意願。
4. 由於GATT無法解決農業貿易問題,締約國自行簽訂國際初級產品協定,以解決個別農產品的貿易問題,此舉更降低了GATT促進農業貿易自由化的努力。
第肆章 GATT/WTO與歐盟共同農產政策的關係
一、歐洲共同農業政策
(一)共農業政策(CAP)概念
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以下簡稱CAP),是歐盟中相當重要的政策,以及對世界農業貿易具有影響力的共同政策。因為CAP包含了農業與農產品貿易,不僅是歐盟內部市場,也包括對外貿易的國外市場。但隨著時間的演進,CAP成了造成歐盟財政吃緊的主要原因。
由於前面提及的農產品特性,使得農業政策具有濃厚的保護主義及政府干涉。依據共同體的成立條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訂出了五大目標:
1. 促進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資源最佳利用,尤其是勞工最佳使用,以提高農業生產。
2. 保證農民生活水準,提高農民收入。
3. 調節穩定市場。
4. 確保農產品供應。
5. 保護消費者利益,制定合理農產品價格。
為了達到上述目標,1958史翠薩會議(Stresa Conference)通過三原則:1. 單一市場,2. 優先歐市產品,3. 共同財政,財務互相負擔。歐盟以農民利益為優先考慮去制定政策,還牽涉到其他社會因素的考量,穩定農民福利,以免農村人口大量外移,維持區域發展均衡等功能。
(二)共同農業政策(CAP)運作
共同農業政策的運作,是以價格政策的操作來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及穩定農產品價格和農民所得,對外則以關稅及補貼的方式保護共同市場。以下為價格支持的方法:
1. 目標價(target price)每年由農業部理事會制定,為歐市支持價格上限,也稱作最高價格。
2. 干預價(intervention price)當市價低於目標價格時採用,為歐市購買的價格下限,以穩定市價。
3. 門檻價(threshold price)在目標價與干預價之間,為農產品最低進口價格。若低於門檻價,則課變動進口捐使之相等。變動進口捐經常變動,以保護歐市生產者對抗國外進口。
4. 出口補貼,由於實施干預價造成生產過剩,為提高國際競爭力,不受世界低價影響,補貼歐市市價和世界價格差額。
CAP的價格並非由自由市場的供需定律來決定,是政府干預與政治談判的結果。也由於價格支持計劃,使歐盟預算支出不斷增加,生產與需求不平衡的現象,農產品貿易問題成為歐盟對外貿易的主要紛爭來源。
二、共同農業政策(CAP)與GATT的爭議
已下簡略列出CAP與GATT的爭議。
GATT於羅馬條約(EEC)生效不久,就明白指出歐盟價格政策,尤其門檻價格措施,將有減少進口與增加出口的市場替代作用。GATT並且認定門檻價格是一種數量限制措施,違反了GATT第十一條普遍廢除數量限制措施的義務規定。歐盟為了有效處近期農產品在世界市場的競爭力,採取外銷退稅(export refund)的措施。GATT認為歐盟外銷退稅是一種出口補貼,而應受GATT總協定第十六條有關補貼條款之規範。GATT並且認定歐盟外銷退稅而趙某依特定農產品的世界市場價格滑落,並因而影響到其他出口國家之利益,則違反了GATT第十六條義務規定。
另外GATT也認定保護農民所得而採取的目標價與為維持市場穩定而進行的貴賣賤買操作,皆為補貼的一種形式。唯值得注意的是目標價與干預價皆屬於國內補貼範疇。WTO農業協定第七條以寬容該等國內補貼的合法使用。
CAP配合出口補貼、數量管制等非關稅障礙措施使用,影響了其他出口國家的利益,甚至違反了GATT與WTO義務規定。
三、共同農業政策(CAP)之改革
CAP實施以來,生產量確實提升,但生產過剩以出口補貼,造成歐盟龐大的農業預算支出壓力,同時損害其他農業出口國的利益。CAP面對內外壓力,開始進行調整。
一九九二年大幅改革確使CAP呈現新風貌,保證價格雖未廢除,但在逐年調降下,大宗農產品之保證價格已經趨近世界價格,生產過剩問題大幅減輕;另方面,依國內外價差不斷調整課稅金額之變動進口捐制度,在各國壓力與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規定下,已不得不以關稅化(公元1995年起,配額量依國內消費量之四﹪計算,配額內課低稅,配額外依國內外價差課稅,迄2000年配額量逐年增加至消費量之八﹪,配額外稅率削減三六﹪)取代,符合透明化(以往進口商無法確知該繳多少進口捐)與逐步自由化之要求。另外,農民因保證價格下降所遭致之損失亦獲得補償,而消費者食品負擔亦能減輕。共同體談判之保證價格刪減等議題讓步雖造成農民因突然難以調適而強烈反彈,但不容置疑地,卻有上述收獲。
CAP改革主要方案包括三年內削減穀物以及油籽作物目標價格之29%;乳酪與牛肉則分別為5%與15%。農民所得因支持價格削減而蒙受的損失,則以直接現金給付的方式作補償。在穀物方面,其條件是必須部份農地休耕,例如輪作田修耕設定為15%,非輪作田的休耕則可高於15&以上。
另外,為維護農業生態環境並改善農業勞動結構,則鼓勵農民採取粗放的生產方式,實施農地造林與農民提早退休方案。農地造林給予造林補貼,農民退休資格降低為五十五歲,就可以領取退休年金。另外。歐盟於一九九八年起,為了因應歐盟擴大,新會員增加CAP財政負擔,也進行另一波CAP改革。
CAP改革經驗顯示,最大阻力往往來自歐盟內部,尤其是擁有大型生產單位的會員國。CAP改革往往牽涉各會員國預算負擔與農民利益的調整分配,CAP改革的成效因此取決於既得利益會員國政策配合的程度。歐盟重申CAP改革仍以三原則為基礎:「單一市場、歐盟優惠、共同財政」。因此CAP改革仍難動搖歐盟傳統農業體制。歐盟農產品價格依然受保護性貿易措施的扭曲,無法與世界價格聯繫。
第伍章 結 論
由於農產品的特性,使的農業成為弱勢產業,以及國家安全因素,讓政府不得不加與干預,政策往往也充滿了保護性。而GATT/WTO的宗旨就是以非歧視性原則、互惠原則、門戶開放原則及平衡原則等基本原則,在GATT/WTO的架構下解決貿易糾紛。這就與農業保護政策有了很大的出入,使的農產品貿易問題已經成為GATT/WTO最主要且最大的紛爭議題。農業是否可以當作一般的貿易問題來解決?農產品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是否可能讓農業回歸到只是農業,而世界最主要的農產品貿易國,歐洲聯盟與美國,又有各自的自我利益,目前的歐美政策下,國際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應該是有很大的困難在的。自由貿易與公平貿易本來就不會是相等的,這樣的情況下,農產品貿易的紛爭應該會仍是不會停止的。
歐盟在CAP政策下,促使農業增產,甚至過度生產,導致進口減少、出口增加的後果,已經讓歐盟無法繼續承受龐大的農業支出預算,因此開始了政策的調整。在這麼多次的回合談判中,歐盟認為農業並非不可談判,只是CAP的政策不容外力質疑與挑戰,當其農業貿易展到一定的程度時,內部的壓力也讓CAP開始做調整了,也發現因為之前的政策破壞了原有的生態環境,以及為了因應時代變遷,為維持鄉村人口與區域均衡,CAP改革其政策,雖然1992年這一波改革成效並不彰,但已經在進行2000年到2006年最新的改革。但是由於改革的方向仍維持三大原則,是否能夠達到國際農產品貿易自由化,仍有很大的疑問。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份
(一)書籍論文
1. 洪德欽,《WTO法律與政策專題研究》,台北:學林文化,民91。
2. 陶在樸,《歐洲共同體透視兼中華共同體》,台北:五南圖書,民82。
3. 邱晃泉、張炳煌,《歐洲共同體解讀:實用的制度與案例介紹》,台北:民82。
4. 施如珮,<農業貿易問題與烏拉圭回合農業談判之研究>,政治大學國際貿
易所,碩士論文,1991。
5. 陳晰耑,<歐洲共同體與美國農產品貿易紛爭之研究>,淡江大學歐研所,
碩士論文,民75。
(二)電子資料
1. 藍敏全,”歐盟環保導向之新世紀共同農業政策”, 90年3月第105期。
From (21 Nov, 2005)
期中報告
指導教授
題目:WTO與歐盟在農產品貿易政策上之問題與改革
研究生
第壹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農業是每個國家基本的民生問題,由於農業的特性,和一般的工業產品不同,因此各國對於農業政策和農產品貿易會更具保護性以維持國家安全和穩定。也使得農產品貿易更複雜,並成為國際貿易紛爭的來源之一。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是現今最大的國際自由貿易組織,影響到世界各國的自由貿易。WTO由關稅總協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發展過來,GATT的法律條款和議題仍影響至今深遠,例如農業、反傾銷條款、貼補條款、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等等。這些議題大都屬於非關稅障礙,並且也是自一九七零年代以後,逐漸形成貿易爭端的主要來源。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歐盟)在農產品貿易方面,目前是世界上最大進口地區及第二大出口地區。在共同農業貿易政策帶領下,使其農產品在世界佔有一席之地,對世界市場的農產品價格及GATT/WTO的政策制定有顯著的影響力。歐盟既是區域組織,也是世界自由貿易組織的一員,在農產品貿易這方面的問題,歐盟如何去解決,以及GATT/WTO會如何去處理農產品貿易問題,這是我的研究動機。
藉由GATT/WTO與歐盟農產品貿易政策的關係探討中得到以下二目的:(一)GATT/WTO在推動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所遇到的困境及省思;
(二)了解歐盟在內部壓力及GATT/WTO的規定下,農業政策的調整與改革。
二、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
本篇報告主要採歷史研究法及文件分析法,在WTO的架構下,自由貿易與保護主義並行的時代,探討歐盟的農產品貿易政策及面對GATT/WTO所衍生的問題與改革,是一描述性研究。
全文除緒論及結論外,共分三章討論GATT/WTO與歐盟在農產品貿易政策上的問題與改革。
第貳章說明農產品貿易特性與農產品貿易保護的必然性,及農產品貿易政策上常用的保護方法。
第参章討論GATT/WTO與農產品貿易關係,及其在農產品貿易政策上的立場與困境。
第肆章,由歐盟共同農產政策來了解與GATT/WTO的爭議,共同農業政策如何調整與改革。
結論的部份,在WTO的架構下,目前農產品貿易的紛爭並不會停止,歐盟的政策雖然在革新,但是對於農產品自由貿易的幫助並不大。
第貳章 國際農產品貿易
一、農產品貿易之特性
由於農產品會隨著時間、氣候、地理位置、機械化的程度等等因素,而有不同的收成,所以農業屬於弱勢產業。在加上下列特性:(一)農業生產是許多農民活動的共同成果,因此生產者太多,致使無法準確因用市場情況的變化。(二)農業生產需有完善的倉儲設備,以因應季節性的收藏。(三)農產品均缺乏彈性,容易導致短期價格暴跌握暴漲。(四)長期因農業技術進步,使供給增加的速度超過需求增加的速度,而造成農民所得結構性下跌。由此所知,農產品市場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使價格不穩,使得農民常常無法得到足夠的收入。
為了解決農民的所得問題,政府會使用干預的手段去維持一定的農業生產和農民所得。由於農產品貿易的國際規範效力鬆散,所以使得各國的保護政策盛行,但也因此產生了許多問題,供給大於需求,生產過剩,各國存貨變多使得市場價格降低。出口補貼、倉儲設備等花費使得政府的財政支出不斷增加。
二、農產品貿易之保護
保護貿易的理論,可以依照目的分成二大類:(一)經濟性的保護理論;(二)非經濟性的保護理論。經濟性的保護理論,就是為了提高一國的實質所得,以保護貿易為手段的主張;非經濟性的保護理論,則是以經濟福利以外的目的,如加強國防力量等,謀求國內產業的自給自足,而主張的保護理論。
工業革命前,農業為各國的主要產業,各國進行農產品貿易時,採取關稅的保護措施。工業革命之後,各國基於安全的理由,對於農業的保護更為積極。除了因為農產品的市場價格不穩定,而且附加價值低,競爭力不及工業品外,各國也希望透過保護,逐漸達到自給自足的目的,以免一但戰爭發生,受制於他國。
由於國家文化與農業傳統,廣大的農業人口使的農民利益不可被忽視;再加上國家自給自足的安全顧慮與需求。農業貿易的保護可說是屬於非經濟性的保護理論。
各國的保護政策、價格支持計劃、干預政策以及科技的發展,使的生產量增加,但是國際農產品需求並未相對提升,造成了更多的問題,形成惡性循環。即使在關稅總協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之甘迺迪回合(Kennedy Round)中已努力降低一般產品關稅,東京回合(Tokyo Round)促使取消非關稅貿易障礙,農業都以特殊產業逃避貿易自由化的規範。各國政府在制定新農業措施時,逐漸以非關稅障礙保護新措施。
三、非關稅貿易障礙
非關稅貿易障礙(Nontariff Trade Barrier)定義為:凡政府所運用,直接妨礙進口品進入國家,和歧視進口品(及不將和國內產品的生產和行銷同等對待)的策略。
非關稅貿易障礙的運用,通常與國內的經濟及社會目標結合,例如提高低工資失業區的就業;保護主要政治選區的選民;以安全理由保護最低產能;及保護消費者等。
以下列出經常使用的非關稅貿易障礙簡要介紹,主要分為三大類五項措施。三大類為:(一)限制進口措施;(二)對國內生產提供援助以取代進口的方案(實際為促進輸出);(三)直接對出口者提中援助的措施。以下分列五措施。
(一)、政府直接介入貿易
1. 生產補貼(Production subsidies):就是高價收購計劃,或稱價格支持。政府未保護特定產物之最低產能,提供給生產者的政府收購保證。
2. 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ies):原先的運用是直接的金額償付,補貼出口者,始能以低價在國際市場競爭,達到輸出的目的。但以舉往往被認為是傾銷行為,容易引起輸入國抵銷關稅或反傾銷關稅的對抗。而改採其它方式補貼。
3. 自由經濟國家中的國營貿易(State-trading enterprises in Market-economy countries):最普遍的是專賣制度,如菸草製品、酒類、糖類、食鹽等,由政府本身或政府授權之機構經營部份國際貿易。政府辦法是很多國家樂於採用的,進口的因素不以市場為考量,而以政策為依據。
(二)、數量限制
1. 許可制度(Licensing Requirements):配合輸入輸出的限制。
2. 配額(Quotas):數量配合通常與輸出入許可制度配合應用。有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限定一定的進口量,若超過需償付較高的關稅。配額制度是最廣泛用於各類產品中,而且是最熟悉的非關稅障礙。
3. 國際商品協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又稱政府間商品協定(Intergovernment Commodity Arrangement),是由有關各國政府就某項產品之生產與銷售,簽訂的商品協定,以防產銷失調,引起價格的激烈波動。農業貿易相關的協定有以下兩類:
(1)長期契約協定 又可分為雙邊協定與多邊協定。雙邊協定以英國及其他國家分別訂定者;多邊以國際小麥協定(International Wheat Agreement)為代表。國際小麥協定,輸出入國家按一定價格成交一定量小麥的長期契約。此協議的優點,在於各國政府對於生產與貿易之干預比較少;而其缺點則是僅能適用於品質與規格相同的商品。
(2)國際配額協定 國際砂糖協定(International Sugar Agreements)與國際咖啡協定(International Coffee Agreements)就屬於此種類別。依據國際自由市場的價格,每年決定生產國家的基本配額。此種協定在某種範圍內,調節生產及消費,但卻過度干預生產及貿易,而保護高成本國家,阻礙低成本國家之生產擴充。
4. 進口日程表(Import Calendar):一年中只有某些特定時間,才可以輸入的限制,有時是完全禁止輸入有時則是限制數量,往往和新鮮水果及蔬菜貿易有關。也就是所謂的季節性限制。
(三)、影響進口價格的貿易管制
1. 變動進口捐又稱差價稅(Variable Levy):此制度最早源於瑞典,後廣泛為各國所引用。不同的國別和產物課徵不同的稅額,往往訂有最低進口價(Minimum Import Price),或以國內售價為依據,以免進口價低於國內價格的競爭。通常與國內的高價收購計劃配合運用,最常被穀物進口所引用。
2. 進口稅以外的附加課徵(Supplementary Charge):除了關稅和變動進口捐之外的附徵稅,如港口稅、防衛稅、救災捐。
(四)、產品技術標準的特殊規定
1. 健康及衛生規定(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s):對進口品以及國內產品都有健康及衛生標準規範,若適當使用不能歸類為非關稅障礙。問題各國的標準不同,有時差異很大,合理與否只能以是否歧視進口品,作為規定是否合理的判別依據。這類規定特別影響家禽類、肉品、水果、及蔬菜的貿易。
2. 消費品及安全標準及商標規定(Marketing Standards and Labeling):對品質管制及消費者保護的種種規定。和前項有同樣的技術困難,各國規定不同,只能以歧視進口品與否,判斷是否為非關稅障礙原則。
(五)、稅關行政及通關程序之限制(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dures and Formalities):稅關行政的手續、規章,往往極為繁複。使進口品在種種不利的情況下延長通關時間,或因而繳納高額關稅,藉以提高進口貨物的費用支出。這通常用於穀物及煙業製品的貿易。
第参章 GATT/WTO與農產品貿易關係
一、GATT簡介
(一)GATT成立目的:在GATT的序言中,有明確的規定,「為了提高各國人民的生活水準,保障充分就業,實際收入與有效需求的持續成長,擴大全球資源的充份利用,擴大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達到這些目的,規定了貿易自由化的方式,透過互惠及相互有利的安排,減少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
(二)GATT成立過程:第二次大戰結束之後,美國為了重整國際經濟秩序,成立國際貨幣基金與世界銀行之外,並建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ITO),希望經由最惠國待遇原則,以定期多邊談判方式,全面降低關稅、配額及其他貿易障礙。但美國國會並未同意ITO草案之哈瓦納憲章(Havana Charter)使得ITO草案並未通過,因此美國建議把有關商業政策部分與多邊關稅減讓協定,另外獨立成立關稅總協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這就是GATT的起源,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規範。 在GATT時期,舉行了八次的會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自此國際貿易秩序由GATT轉移至WTO。
(三)GATT八次多邊貿易談判及影響:
1. 1947年日內瓦談判
2. 1949年阿尼西回合(Annecy Round)
3. 1951年東奎回合(Torguay Round)
4. 1956年日內瓦談判
5. 1960-1961年狄龍回合(Dillon Round)
6. 1964-1967甘迺迪回合(Kennedy Round)
7. 1973-1979 東京回合(Tokyo Round)
8. 1986-1994 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前六回合偏重於降低關稅,東京回合試圖將非關稅障礙加以規範,讓貿易談判也逐漸成為國際經貿立法的程序。烏拉圭回合則對GATT成立後所遇到的問題及發展需要進行談判,議題中以智慧財產權、投資措施及服務業是新議題,試圖將工業品外的貿易,尤其是農產品及服務業貿易納入GATT的規範。
二、GATT在推動農業貿易上的立場與困境
GATT以美國為主導,所以偏重於美國農業出某面臨的有關障礙,但最終的目的仍是促進世界農業貿易自由化。但實際上農業貿易自由化是有困難度存在的。
(一)農業貿易全面自由化的困難因素:
1. 從國際觀點來處理農業問題,必須注意到國際市場價格的穩定性。
2. 國際市場的供給不應為政治所壟斷。
3. 對開發中國家銷售應有特別安排,以低廉價格援助低度開發國家。
4. 要考慮農業生產、價格及銷售所引起的國內政治問題。
5. 另外農產品市場尚存在非競爭與非市場因素,如政府間相互合作,用國際產品協定來維持國際市場高價格水準。
6. 某些農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都希望保持價格穩定,而願意犧牲其他方面利益做為交換。
7. 近年來,許多農業貿易常受到政府外交政策影響,逐漸有政治化的傾向。
GATT對農產品貿易的規範也不如工業品貿易規範具體明確,使得各國對相關條文的解釋也不相同。某些爭論如:在農業補貼的部份,因為規範不夠明確,各國就常為此起衝突。而主要締約國如美國、瑞士及日本等國加入GATT時的入會議定書(Protocols),先決條件是GATT同意其在農業部分有豁免權,因此在農業方面就會有例外狀況。許多締約國以糧食安全、社會目的等國內政策目的,規避GATT,讓農業貿易問題依然存在,並充滿爭議。
(二)GATT促進農業自由化的困境
由於締約國在執行農業貿易時,規避GATT的義務,即使遵守規定,也無法改善貿易扭曲的措施。以及其他因素讓GATT無法促進農業自由化。
1. 1950、60年代締約國各有其特殊的農業貿易政策,如美國取得數量限制的豁免權;歐市CAP制度中的變動進口捐及出口補貼。
2. 戰後已開發國家的農業制策與GATT規範不合,產生國內農業政策的政治壓力。為了維持農民所得政策,連帶造成生產過剩,於是採禁限制或出口補貼方式以消除生產過剩的政治壓力,而無法維持GATT的規範。
3. GATT的爭端解決程序缺乏效率,使締約國降低遵守規範的意願。
4. 由於GATT無法解決農業貿易問題,締約國自行簽訂國際初級產品協定,以解決個別農產品的貿易問題,此舉更降低了GATT促進農業貿易自由化的努力。
第肆章 GATT/WTO與歐盟共同農產政策的關係
一、歐洲共同農業政策
(一)共農業政策(CAP)概念
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以下簡稱CAP),是歐盟中相當重要的政策,以及對世界農業貿易具有影響力的共同政策。因為CAP包含了農業與農產品貿易,不僅是歐盟內部市場,也包括對外貿易的國外市場。但隨著時間的演進,CAP成了造成歐盟財政吃緊的主要原因。
由於前面提及的農產品特性,使得農業政策具有濃厚的保護主義及政府干涉。依據共同體的成立條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訂出了五大目標:
1. 促進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資源最佳利用,尤其是勞工最佳使用,以提高農業生產。
2. 保證農民生活水準,提高農民收入。
3. 調節穩定市場。
4. 確保農產品供應。
5. 保護消費者利益,制定合理農產品價格。
為了達到上述目標,1958史翠薩會議(Stresa Conference)通過三原則:1. 單一市場,2. 優先歐市產品,3. 共同財政,財務互相負擔。歐盟以農民利益為優先考慮去制定政策,還牽涉到其他社會因素的考量,穩定農民福利,以免農村人口大量外移,維持區域發展均衡等功能。
(二)共同農業政策(CAP)運作
共同農業政策的運作,是以價格政策的操作來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及穩定農產品價格和農民所得,對外則以關稅及補貼的方式保護共同市場。以下為價格支持的方法:
1. 目標價(target price)每年由農業部理事會制定,為歐市支持價格上限,也稱作最高價格。
2. 干預價(intervention price)當市價低於目標價格時採用,為歐市購買的價格下限,以穩定市價。
3. 門檻價(threshold price)在目標價與干預價之間,為農產品最低進口價格。若低於門檻價,則課變動進口捐使之相等。變動進口捐經常變動,以保護歐市生產者對抗國外進口。
4. 出口補貼,由於實施干預價造成生產過剩,為提高國際競爭力,不受世界低價影響,補貼歐市市價和世界價格差額。
CAP的價格並非由自由市場的供需定律來決定,是政府干預與政治談判的結果。也由於價格支持計劃,使歐盟預算支出不斷增加,生產與需求不平衡的現象,農產品貿易問題成為歐盟對外貿易的主要紛爭來源。
二、共同農業政策(CAP)與GATT的爭議
已下簡略列出CAP與GATT的爭議。
GATT於羅馬條約(EEC)生效不久,就明白指出歐盟價格政策,尤其門檻價格措施,將有減少進口與增加出口的市場替代作用。GATT並且認定門檻價格是一種數量限制措施,違反了GATT第十一條普遍廢除數量限制措施的義務規定。歐盟為了有效處近期農產品在世界市場的競爭力,採取外銷退稅(export refund)的措施。GATT認為歐盟外銷退稅是一種出口補貼,而應受GATT總協定第十六條有關補貼條款之規範。GATT並且認定歐盟外銷退稅而趙某依特定農產品的世界市場價格滑落,並因而影響到其他出口國家之利益,則違反了GATT第十六條義務規定。
另外GATT也認定保護農民所得而採取的目標價與為維持市場穩定而進行的貴賣賤買操作,皆為補貼的一種形式。唯值得注意的是目標價與干預價皆屬於國內補貼範疇。WTO農業協定第七條以寬容該等國內補貼的合法使用。
CAP配合出口補貼、數量管制等非關稅障礙措施使用,影響了其他出口國家的利益,甚至違反了GATT與WTO義務規定。
三、共同農業政策(CAP)之改革
CAP實施以來,生產量確實提升,但生產過剩以出口補貼,造成歐盟龐大的農業預算支出壓力,同時損害其他農業出口國的利益。CAP面對內外壓力,開始進行調整。
一九九二年大幅改革確使CAP呈現新風貌,保證價格雖未廢除,但在逐年調降下,大宗農產品之保證價格已經趨近世界價格,生產過剩問題大幅減輕;另方面,依國內外價差不斷調整課稅金額之變動進口捐制度,在各國壓力與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規定下,已不得不以關稅化(公元1995年起,配額量依國內消費量之四﹪計算,配額內課低稅,配額外依國內外價差課稅,迄2000年配額量逐年增加至消費量之八﹪,配額外稅率削減三六﹪)取代,符合透明化(以往進口商無法確知該繳多少進口捐)與逐步自由化之要求。另外,農民因保證價格下降所遭致之損失亦獲得補償,而消費者食品負擔亦能減輕。共同體談判之保證價格刪減等議題讓步雖造成農民因突然難以調適而強烈反彈,但不容置疑地,卻有上述收獲。
CAP改革主要方案包括三年內削減穀物以及油籽作物目標價格之29%;乳酪與牛肉則分別為5%與15%。農民所得因支持價格削減而蒙受的損失,則以直接現金給付的方式作補償。在穀物方面,其條件是必須部份農地休耕,例如輪作田修耕設定為15%,非輪作田的休耕則可高於15&以上。
另外,為維護農業生態環境並改善農業勞動結構,則鼓勵農民採取粗放的生產方式,實施農地造林與農民提早退休方案。農地造林給予造林補貼,農民退休資格降低為五十五歲,就可以領取退休年金。另外。歐盟於一九九八年起,為了因應歐盟擴大,新會員增加CAP財政負擔,也進行另一波CAP改革。
CAP改革經驗顯示,最大阻力往往來自歐盟內部,尤其是擁有大型生產單位的會員國。CAP改革往往牽涉各會員國預算負擔與農民利益的調整分配,CAP改革的成效因此取決於既得利益會員國政策配合的程度。歐盟重申CAP改革仍以三原則為基礎:「單一市場、歐盟優惠、共同財政」。因此CAP改革仍難動搖歐盟傳統農業體制。歐盟農產品價格依然受保護性貿易措施的扭曲,無法與世界價格聯繫。
第伍章 結 論
由於農產品的特性,使的農業成為弱勢產業,以及國家安全因素,讓政府不得不加與干預,政策往往也充滿了保護性。而GATT/WTO的宗旨就是以非歧視性原則、互惠原則、門戶開放原則及平衡原則等基本原則,在GATT/WTO的架構下解決貿易糾紛。這就與農業保護政策有了很大的出入,使的農產品貿易問題已經成為GATT/WTO最主要且最大的紛爭議題。農業是否可以當作一般的貿易問題來解決?農產品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是否可能讓農業回歸到只是農業,而世界最主要的農產品貿易國,歐洲聯盟與美國,又有各自的自我利益,目前的歐美政策下,國際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應該是有很大的困難在的。自由貿易與公平貿易本來就不會是相等的,這樣的情況下,農產品貿易的紛爭應該會仍是不會停止的。
歐盟在CAP政策下,促使農業增產,甚至過度生產,導致進口減少、出口增加的後果,已經讓歐盟無法繼續承受龐大的農業支出預算,因此開始了政策的調整。在這麼多次的回合談判中,歐盟認為農業並非不可談判,只是CAP的政策不容外力質疑與挑戰,當其農業貿易展到一定的程度時,內部的壓力也讓CAP開始做調整了,也發現因為之前的政策破壞了原有的生態環境,以及為了因應時代變遷,為維持鄉村人口與區域均衡,CAP改革其政策,雖然1992年這一波改革成效並不彰,但已經在進行2000年到2006年最新的改革。但是由於改革的方向仍維持三大原則,是否能夠達到國際農產品貿易自由化,仍有很大的疑問。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份
(一)書籍論文
1. 洪德欽,《WTO法律與政策專題研究》,台北:學林文化,民91。
2. 陶在樸,《歐洲共同體透視兼中華共同體》,台北:五南圖書,民82。
3. 邱晃泉、張炳煌,《歐洲共同體解讀:實用的制度與案例介紹》,台北:民82。
4. 施如珮,<農業貿易問題與烏拉圭回合農業談判之研究>,政治大學國際貿
易所,碩士論文,1991。
5. 陳晰耑,<歐洲共同體與美國農產品貿易紛爭之研究>,淡江大學歐研所,
碩士論文,民75。
(二)電子資料
1. 藍敏全,”歐盟環保導向之新世紀共同農業政策”, 90年3月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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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報告
指導教授
題目:WTO與歐盟在農產品貿易政策上之問題與改革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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