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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算是第3份報告
不過也還沒做好。算是雛型吧。
還要再修改


烏拉圭回合農業談判之美歐農業貿易紛爭
一、美國對GATT的影響

農業保護的形成,其原因之一為很多國家任意尋求豁免本身GATT之義務,已規避國際監督責任。美國豁免權對於GATT的影響很大。 GATT剛創立不久,美國即尋求豁免本身在GATT有關農產品貿易的義務。GATT會員基於避免美國退出GATT的現實考慮,接受美國的請求。同意美國享有農產品採取數量限制的特權,而有了1955年的豁免條款(waiver)。

然而美國因此開了一個錯誤示範先例,其他會員國紛紛效仿,尋求豁免或自行採取保護措施,影響到GATT規範農產品貿易的效力。但因此也足以局部說明美國謂何在60年代,接受歐盟實施保護性共同農業政策的原因。

尋求豁免的原因,是美國在執行1933年農業調整法案(The 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其中第廿二條規定美國得針對一系列的農產品採取進口限制措施,包括關稅與配額等。 害怕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影響農業調整法案的運作,也對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採取消極的抵制,因而在GATT條文中除第三、第十一及第十六條 對農產品有例外處理的條文。 所以在GATT1947年成立到1955年這段期間,農產品貿易事實上並未受到嚴格規範。

美國支持GATT成立,但GATT規範不符合美國農業政策,因此堅持第十一條數量限制允許農產品有例外規定。GATT第十一條規定,會員只要限制其國內農產品生產或運銷,即可對外採取貿易限制措施。但美國的豁免卻讓美國不必採取限制國內生產,即可使用貿易限制措施。因為GATT規範對農業貿易的例外條文,而讓某些會員國能長期補貼農業生產、採取邊境保護措施阻擋對外貨物進口與採取出口補貼處理農產品過剩。





二、U.R.中農業部分的背景與目標

1980年代,歐美是主要兩大農業生產地區,同時也是強權國家。因為他們對GATT的抵制以及對各自農業的保護,使得農產品貿易問題並未完全受到GATT的規範。歐美各自對農業貿易進行補貼與保護政策,對GATT 規範的逃避使的其他國家也紛紛開始各自的保護政策。然而這樣卻使的先進國家的農產品產量大幅的增加,國際不景氣的情況卻又生產過剩,在各自預算上也造成龐大的負擔。
農業問題在烏拉圭回合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被列為優先談判項目。大致是將影響農產品進口機會與出口競爭的措施,納入GATT的規範,重點在農業的補貼問題。在談判的過程中,因美國與歐盟的立場差距太大,幾乎造成談判停頓。許多以農產品出口為主的國家,如澳洲、阿根廷等,堅決主張農業談判要有進展,否則拒絕就其他議題進行談判。所以農業貿易談判是否成功,也就成為烏拉圭回合的成敗關鍵。

(一)談判背景 :

1. 延續東京回合未能完全解決的農業問題
過去幾次回合的努力仍然不能解除非關稅貿易障礙的存在,無法有效降低各國對農業生產及貿易的干預。 許多國家了解各國農業政策才是造成世界農產品市場供需嚴重失衡、國際價格下降、大量農產品庫存、長期蕭條的主要原因。但是在東京回合並無法徹底解決,因此在本回合直接提出對各國農業證這做基本改革的建議。
2. 生產過剩問題
高度生產補貼導致農產品生產過剩,為了要解決過剩問題就必須採取補貼方式向國際市場傾銷。
3. 保護主義觀念漸趨濃厚
握保護本國農民利益,政府對農業干預成為世界的普遍現象。制定各種支持的農業政策外,更設立各種貿易障礙,如進口數量限制、出口自動設限、最低進口價格、動植物健康及衛生檢疫與檢疫法規與差別捐稅等,逃避GATT的規範。對農業貿易產生反效果,不僅隔開國內生產者與國際農產品市場,並且脫離正常國際價格機能,引起貿易對手國不滿,農業貿易糾紛案件於是日益增多。
4. 以農產品出口為主的開發中國家提出嚴重抗議
美國及歐盟為世界上農產品第一及第二出口國家,對國內農業採取保護並對其國內生產過剩採出口補貼,搶奪一些也以農產品出口為主要外匯來源的開發中國家的市場,損害開發中國家利益。因此對已開發國家的農業出口補貼及保護主義提出嚴重抗議。
5. GATT 對農業貿易規範不夠明確
例如第十一條數量限制的例外規定中,對「國內生產限制」及「消除臨時性生產過剩」條文無具體認定標。第十六條補貼規定中對農產品補貼並未完全禁止;同時對不得超過「世界市場平衡佔有率」及「具代表性期間」未詳細定義。GATT缺乏國際規範,無法有效處理農產品貿易糾紛,使許多國家降低自由化意願。

1986年8月,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召開之前,14個農產品出口國 的農業部長在澳洲召開會議,討論如何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針對農產品市場開放採取共同立場進行討論,會後並發表宣言,呼籲美、歐取消農產品補貼與貿易保護,採取農產品自由化措施,這14國即為凱恩斯集團(Cairns Group)。

(二)談判目標:1986年10月烏拉圭回合部長級宣言中,有關農業方面希望達成的目標,主要使農業貿易更加自由化,並加強GATT的規範。
1. 降低非關稅障礙,改善農產品進入市場障礙,促進市場開放。
2. 逐漸將低或禁止農業補貼,使農業政策減少以價格為干預手段。
3. 消除不當的動植物健康及衛生檢疫與檢驗法規,降低農業貿易干擾。

三、美歐談判背景

農業談判數度造成僵局,主要原因就是美國與歐盟無法在削減農業補貼問題上達成協議。美國與凱恩斯集團認為歐盟應該對於出口補貼、進口障礙與國內補貼三方面,分別擬定明確消減措施。但歐盟希望透過削減各項國內補貼措施,促成降低出口補貼與開放市場的實際效果。一些以農產品出口為主的開發中國家則明白表示,若農業問題沒有具體改革,將不考慮在其他如服務業、智慧財產權及投資等重要議題上讓步。




(一)美國1950到1980年代農業概況
自1930年代起制定延續至今的農業法案(farm bill),基本上都是政府介入農業採取保護與干預的政策。
1950年代,美國國內的高價格使農產品出口減少,庫存增加,於是利用出口補貼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同時對進口採配額限制。1955年獲得GATT對數量限制的豁免權,無須減少國內生產才可限制進口的約束。
1960年代,改變農業政策,以差額支付方式維持農民所得,配合休耕來限制產量,以減少出口補貼的成本。
1970年代,國際價格上漲,不再需要採用差額支付和休耕方式,以及美元貶值有利出口。1970到1980十年之間,世界上農產品約有40%為美國所供應。
1980年代,各國農業技術進步、重工輕農的國家政策改變,轉而重視農業,國際價格暴跌、美元升值,美國國內採高價支持政策,降低美國有利的競爭地位並使農產品出口減少。出口額不斷下降。1987年,由於大量補貼、減耕及價格變動,使美國經濟停止惡化,出口及農民所得逐漸改善。
由於美國的市場佔有率逐漸降低,美國亟欲打開各國市場,以增加其農產品貿易出口,因此在烏拉圭回合中積極倡導農業貿易自由化。

(二)歐盟1960到1980年代農業概況

1957年誕生了共同農業政策 ,依據共同體的成立條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訂出了五大目標 及三原則。 基本上也是政府介入農業採取保護與干預的政策。
1970年代,因為價格支持計劃及保護政策,造成生產過剩。CAP乃加強實施外銷補貼,引發美國等農產品出口國不滿及支出不斷攀高問題。
1980年代,出口雖然可以解決庫存問題,但預算逐年增加,加入歐盟國家也不斷增多,CAP開始調整政策。1988年對農產品採取最大保證數量(Maximum Guarantied Quantity,M.G.Q.) ,以及一系列的改革,例如休耕、粗放經營、多樣化經營等,希望藉此調整減少農產品數量與預算 。雖然方向正確但並未成功,而有之後1992年的改革(Reform)。
(三)美國談判背景及因素

1. 美國為大農場制、農民有優越技術、氣候適合農業生長等有利因素,但其他國家的保護政策扭曲了這些競爭優勢,因此美國希望農業貿易能夠自由化。
2. 因為政府支持及保護政策,必須為國內生產過剩找出路,同時也希望以農業貿易自由化來交換其他如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等項目的市場開放。
3. 美國本身也對農民提供大量補貼,之所以堅持歐盟減裁農業補貼,主要原因是美國要削減預算赤字,願意逐步裁撤同業補貼,但為有歐盟也願意這麼作美國才能進行此計劃。
4. 1980年代以來,美國貿易赤字不斷提高,使貿易政策成為美國高度優先考慮的政治問題,尤其強烈希望國際農業貿易改革。
5. 由於GATT強制性不高,再加上農業政策複雜,很難衡量改革效果,若提出完全改革將比部分近只要來的容易,因此美國主張大幅削減。

(四)歐盟談判背景及因素

歐盟對外貿易幾乎佔世界總貿易四分之ㄧ,為GATT體制下最大受惠者。而在農業貿易方面,歐盟不願讓步的因素如下:
1. 冷戰時代中對抗蘇俄的全球擴張威脅消失,不再需要依賴美國的軍事力量,也不在需要因為安全因素而犧牲其他方面利益。
2. 對歐盟而言,烏拉圭回合談判重要性不高,貨幣同盟、單一市場和東歐問題是當前較重要的整合問題。
3. 歐盟以農民利益為優先考慮去制定政策,還牽涉到其他社會因素的考量。再加上歐盟各國的經濟程度不同,為了穩定農民福利,以免農村人口大量外移,給予農民補貼,有助區域經均衡發展。

(五)小結

美國在談判之初,要求締約各國在未來十年之內,取消所有農產品生產與出口補貼,並取消所有農產品的進口障礙。遭到日本及歐盟的強烈反對,雖然美國與凱恩斯集團的各農業出口國結盟,也與歐盟僵持不下。歐盟認為此舉無異於將歐洲共同農業政策瓦解,而建議採「逐步消除」。一直到1993年底,才達成農業談判的協議,協議著重於出口補貼、市場開放與國內補貼。已開發國家自1995年7月1日起以六年時間實施,開發中國家則為十年。


四、美國與歐盟之農產品貿易政策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最主要就是歐美兩方在回合前的政策交鋒,兩方的政策因應內部和國際情勢變遷而有調整改變。歐盟因農業預算而有內部爭議,美國因經濟赤字問題與WTO農業協定新秩序的建立等, 所以雙方政策各有改革。

(一)美國農業政策

首先由美國談起,美國與1776年建國,當時仍為農業國家,農業人口佔相當高的比率,在1800年時,佔74.6%;雖然到1970年開始下降回4.0%,但美國政府仍以農立國的背景,傳統上皆有濃厚的護農情結。美國政府甚至將農業視為「歷史上的例外」(針對自由貿易主張),而加以保護。
19世紀,美國因政府的鐵路建設使的農產品運輸費用降低,以及工業化的機械發展使得生產力提高,讓農產品大量的增加與生產。但是到了1930年代初經濟大蕭條時期,美國農產品價格大幅減少,農民所得下降,農產品銷售不出去。為了解決此農業危機,羅斯福政府在農業政策的方面,就是透過政府干預來控制農產品價格。
政府干預有三項規劃:第一是價格支持,由政府提供無償貸款給合格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另外以低保證價格收購農產品,用以償還貸款。(以穀物抵押,向聯邦政府農業部管轄下的商品信貸中司借款,政府訂好每單位穀物值多少價格。也就是所謂的目標價格。如果穀物市場價格比目標價格高,農民可將穀物銷售,以現金償還借款。如果市場價格未上升到目標價格水準,農民可用抵押的穀物償還借款。)
第二是干預操作,由政府委託農業生產與製造公會,從事買賣操作,主要以支付差額方式彌補市場價格與目標價格的差價。
第三是休耕減產,限制農作物生產,並藉由農民直接給付措施,鼓勵農地休耕,或減少農業就業人口。
基於此背景,通過1933年的農業調整法(The 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以「進口限制」作為保護美國農業之主要方法。 此政策奠定了政府長期的制度化干預農業的基礎。這項政策雖然穩定了農民所得,但也面臨農產品過剩與財政負擔的問題。此項消極的農業保護政策一直維持到1950年代。1960年採取積極的「出口促進」政策作為農業保護的重要手段。
1953年,糧食援助法,此糧食援助法案將農業與外交結合,同時也解決美國一部分的糧食過剩問題,也拓展了美國外交。此法案在美國農業政策中扮演將近20多年的重要角色。
1970年代初,美國採取「差額給付」(deficiency payment)措施(設定好產品的目標價格,當市價低於目標價格時,政府則補貼目標價與市價的差額,目的為提升美國農產品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取代平價制度。
1985年,制定糧食安全法。
1990年,農村法(the 1990 Farm Act)。
1996年,為了WTO的農業協定,制定「農業改進與改良法案」,取消差額給付,直接以固定現金給付,維持農民所得,並鼓勵農民依據市場機能從事生產。但是此一政策並未成功,因為剛好當時國際農產品價格下跌,農民所得下降。預算支付360億美元和實際支付800億美元相差很大。使得1999、2000年通過一系列的農業緊急救濟法案,加強對農民的補助。
2002年為討好農村選民,通過「農業安全與農業投資」法案,將過去的價格支持政策又重新恢復,並大幅提高農產品支持價格。又開始了農業干預。

(二)美國農業貿易政策

1. 進口農產品的貿易政策
1933年農業調整法第廿二條所採取數量進口限制措施主要有進口捐 以及數量限制。進口農產品如果嚴重干擾美國農業部的計畫或運作,美國總統可課徵最高50%的進口稅捐或實施進口數量限制,以減少進口競爭壓力。
1974年貿易法案第203條也有類似規定:為救濟美國產業受到國外大量進口的傷害,可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達成以秩序的行銷協定(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即出口國自動設限,美國可規避GATT第十九條的義務。
1974年貿易法案中第201條款,是依照GATT第十九條而設計,不論是否為公平貨不公平貿易,只要美國國內產業因外貨急遽增加而受到傷害,則由總統採暫時救濟措施,使國內產業有時間可調整因應。
除了配額等非關稅障礙,美國也採取高關稅與補貼等保護性農產貿易政策。1989年貿易擴張法,授權美政府以「調整協助」名義,使用直接給付做為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政策,形成一種非關稅障礙。

2. 出口農產品的貿易政策
美國在出口農產品政策有二方面,為降低價格以增加國際競爭力與增加國外需求。在雙邊談判中常以301、超級301條款 來威脅外國開放市場。1974年貿易法案中的301條款賦予美國總統,當外國採不正當、不合理、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措施或增加美國商務負擔時,得採取適當反應措施的權力。
1954年農業貿易發展與援助法(Agricultural Trade Development and Assistance Act of 1954),內容為長期低利貸款給進口國已購買美國農產品,同時對落後國家給予糧食援助,以增加美國農產品出口,協助開發中國家發展, 並配合外交政策提高談判籌碼,其中最主要目的還是為戰後美國糧食生產過剩找出路。
1966年糧食和平法(Food for Peace Act of 1966),美國以下列方式拓銷美國農產品到海外市場, 採信用融資的方式,包括短期、中期的信用保證計劃和長期的行銷促進計劃,以及出口促銷計畫(the Export Enhancement Program,簡稱EEP)。此計劃的主管機關是貨品信用公司(the 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簡稱CCC)。美國授權CCC銷售農產品。
(1)出口信用銷售計畫(export credit sales program):提供外國進口商向美國購買農產品直接貸款。
(2)出口信用保證計劃(export credit guarantee program):提供外國進口商向美國銀行貸款購買美國農產品的保證服務。
(3)混合信用計畫(blended credit program):同時提供直接貸款及保證。
(4)直接銷售計畫(direct sales program):以議價方式直接出售CCC存貨。
(5)易貨交易(barter):將美國勝於農產品與外國交換美國政府所需之財貨與勞務。不但將剩餘農產品出口,且使國外買者對美國農產品形成長期依賴。
1985年糧食安全法中的EEP,美國因為農業出口減少,國內支持成本增加,因此針對特定市場某些補貼國家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由實是歐盟,希望藉由EEP計畫勸阻出口國家的補貼行為,並奪回美國失去的市場。不過打擊歐盟出口補貼的目標並沒有達成,因為歐盟反而採取增加補貼,而非減少補貼。然而美國實施EEP卻引起其他農業國批評,認為傷害其他國家出口機會並使得國際市場價格下降;EEP反而成為美國的行銷武器,而非打擊補貼的手段。

面對歐盟的共同農業政策,採取比美國更大幅度農產品補貼與進口限制措施,使美國喪失部份國際市場。因此在GATT多邊貿易談判中,美國皆極力倡導農業貿易自由化,主張消除補貼與其他貿易障礙,並加強GATT農業貿易規範。美國也將多邊貿易自由化,視為增加農產品國際市場佔有率的競爭策略。認為開放市場有助於提高農業全面利益,所以美國願意放棄豁免權及其他補貼減讓,爭取其優勢所在的高科技產品及服務業貿易市場的開放,希望以農業貿易自由化來交換有利的貿易開放。因此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反覆重申將農業貿易自由化列為優先考慮的談判項目。

(三)歐盟農業貿易政策

共同農業政策,是歐盟中相當重要的政策,以及對世界農業貿易具有影響力的共同政策。因為CAP包含了農業與農產品貿易,不僅是歐盟內部市場,也包括對外貿易的國外市場。但隨著時間的演進,CAP成了造成歐盟財政吃緊的主要原因。

1. 共同農業政策(CAP)運作
共同農業政策的運作,是以價格政策的操作來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及穩定農產品價格和農民所得,對外則以關稅及補貼的方式保護共同市場。以下為價格支持的方法:
1. 目標價(target price)每年由農業部理事會制定,為歐市支持價格上限,也稱作最高價格。
2. 干預價(intervention price)當市價低於目標價格時採用,為歐市購買的價格下限,以穩定市價。
3. 門檻價(threshold price)在目標價與干預價之間,為農產品最低進口價格。若低於門檻價,則課變動進口捐使之相等。變動進口捐 經常變動,以保護歐市生產者對抗國外進口。
4. 出口補貼,由於實施干預價造成生產過剩,為提高國際競爭力,不受世界低價影響,補貼歐盟市價和世界價格差額。
CAP的價格並非由自由市場的供需定律來決定,是政府干預與政治談判的結果。也由於價格支持計劃,使歐盟預算支出不斷增加,生產與需求不平衡的現象,農產品貿易問題成為歐盟對外貿易的主要紛爭來源。

2. CAP的改革
CAP的實施以來,生產量大增也確保糧食供應,還可以外銷到國際市場。但生產過剩以出口補貼,造成歐盟龐大的農業預算壓力,損害其他農業出口國的利益,引起許多不滿,在內部的預算壓力及外來的美國與開發中國家農業談判壓力之下,開始進行調整與改革。
1985-1988的調整
◎市場政策及價格政策上的改革:
1. 1985年歐盟執委會提出,「CAP之展望」(PERSPECTIVES FOR 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即綠色宣言(GREEN PAPER),提出改革架構:一、定生產配額或採取更接近市場的價格政策,並配合支持措施。二、更具現制性的價格政策,生產者分攤生產過剩成本的共同責任,及對干涉的保證設限,對品質採更嚴格地政策。1987年提出預算穩定制,當生產及市場支持成本到達一定程度會自動生效,並以休耕與提早退休為補充措施。於1988年通過並採用。

2. 1988年,對農產品採取最大保證數量(Maximum Guarantied Quantity,M.G.Q.),各項產品若超過預先設定的數量則自動降低產品保證價格。當生產超過MGQ時,價格或補貼就會自動減少。生產者直接負責生產量,避免過度生產造成生產者平均收益下降。

3. 新方法:休耕、廣大性及多樣化。並非取代價格與市場政策,而是近可能恢復市場平衡並使生產轉到正確的方向。1988年通過九分之ㄧ農地休耕五年即可獲得補償。廣大性計畫是生產過剩的農民須減產20%,使農民減少生產或是移轉到低密集的農業項目。可以減少生產過剩亦可以減少密集農業的環境污染。多樣化是使農民由傳統項目移轉到其他的項目。

◎ 補貼計畫與結構性政策的改革:
1. 對小農的政策,市場及價格政策的改革對小農影響最大,因此在區域及結構性補貼計畫中給予特別待遇,若未超過最大生產限制則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生產稅,或對小農補償市場改革的損失。

2. 直接所得補貼,1989年訂為過度性措施,到1993年為止。基本要求為:A. 以農民所得為基礎,補助與生產及市場價格無關。B. 不拘束會員國,由各會全國自行考慮是否適用。C. 會員國必須先提出計畫,以免防止彼此間競爭的扭曲。

3. 提早退休計畫,由會員國自行決定是否適用。此計劃可減輕生產過剩壓力,亦有助於農業結構的改善。

4. 較完善的生產者組織


1991年FINAL ART---烏拉圭回合中農業協定的部份
1992年改革MAC SHERRY REFORM
在預算支出龐大的壓力下以及美國和凱恩斯集團的催促,開始了新一次的改革。
1992年大幅改革確使CAP呈現新風貌,保證價格雖未廢除,但在逐年調降下,大宗農產品之保證價格已經趨近世界價格,生產過剩問題大幅減輕;另方面,依國內外價差不斷調整課稅金額之變動進口捐制度,在各國壓力與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規定下,已不得不以關稅化(公元1995年起,配額量依國內消費量之四﹪計算,配額內課低稅,配額外依國內外價差課稅,迄2000年配額量逐年增加至消費量之八﹪,配額外稅率削減三六﹪)取代,符合透明化(以往進口商無法確知該繳多少進口捐)與逐步自由化之要求。另外,農民因保證價格下降所遭致之損失亦獲得補償,而消費者食品負擔亦能減輕。共同體談判之保證價格刪減等議題讓步雖造成農民因突然難以調適而強烈反彈,但不容置疑地,卻有上述收獲。
CAP改革主要方案包括三年內削減穀物以及油籽作物目標價格之29%;乳酪與牛肉則分別為5%與15%。農民所得因支持價格削減而蒙受的損失,則以直接現金給付的方式作補償。在穀物方面,其條件是必須部份農地休耕,例如輪作田修耕設定為15%,非輪作田的休耕則可高於15&以上。

取消對農產品產量補貼,改為對地與畜牲頭數的補貼,並對農地休耕加以補貼。

由於歐盟東擴,國家數變多,歐盟提出「公元2000議程」(2000 AGENDA),積極就農業補貼提出改革方案,其中包括降低產品的干預價格,實施直接所得給付,加強農村建設的投資。不再追求生產,照顧農民,希望成為世界農業的典範。

五、美國與歐盟在農產品貿易談判與結果

(一)美歐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
在談判目標方面,美國主張以十年為期分段削減農業補貼以及其他貿易障礙,尤其是進口限制措施。歐盟針對供需失衡而引發的農業產銷危機,則僅建議視實情之需,分短期和長期對策兩大類,以協調方式進行削減,但是不宜限期強制性削減固定比率的補貼。
在議題程序與範圍方面,美國催促和蓋所有農、漁、牧等產品與加工品。歐盟則提議應選擇性逐項優先處理一些與已開發國家有重大利益,同時又生產過剩的農產品,例如大豆、植物油或穀類等。
在規範農產品秩序方面,美國認為應訂立一農業協定以促進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歐盟辯稱就特定農產品,通過商品協定就足夠了。當時的歐盟立場仍以選擇性運作及自我利益為優先。

(二)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果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就農業部分,制訂一套改革方案為「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AL,簡稱AOA),為日後全球農產品自由化奠定基礎。簡述農業協定中的內容如下:

1. 所有會員國以1986-1988年關稅為基礎,先進國家在六年期間,將農產品關稅削減36%,開發中國家在十年內將農產品關稅平均削減24%,削減後的關稅必須受到約束,不可隨意提高。
2. 國內補貼政策分為三類,為綠色、黃色與藍色政策。僅黃色政策必須逐年削減,先進國家在六年內削減20%,開發中國家在十年內削減13.3%。藍色政策就是依據過去生產面積或畜牲頭數的補貼,與當其生產價格及數量無任何關係,需實施生產限制措施,歐盟的補償性給付與美國的差額給付均屬於此類。
3. 出口補貼削減採兩種方式
(1)數量部份,以1986-1990年平均為準,先進國家在六年內削減21%,開發中國家在十年間削減14%。
(2)金額部分,以1986-1990年平均金額為準,先進國家在六年間削減36%,開發中國家在十年間削減21%
4. 改革期間,所有會員國均自1995年開始執行農業改革。先進國家改革期間為六年,於2000年結束。開發中國家為十年,於2005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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