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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法律

今天看了一些書
ㄧ些入門書籍,對於知識的建立,我想是很有用的
難道雙魚座真的會對哲學有興趣嗎
如果大學的我念社會系念政治系,會比較好嗎
其實也不這麼覺的

不過對於這麼晚才看到這些東西有些遺憾
卻也會想,這些東西不一定在以前會引起我的興趣
時間沒到,很多東西是不會有意義的

只因此時此刻
對我的人生與想法以及正在做的事情
我可以理解,才會覺得有意義吧

看了哲學
看了蘇格拉底  伯拉圖 亞理士多德   伏爾泰 馬克思  還有格朗秀思 還有培根先生
還有霍布休思等等人的思想論證方法簡介

反正都是看不懂的跳過
看得懂就看
哲學  社會學  政治學

思想家的想法本就是跨領域的

法律是正義的延伸
自然正義 慣例正義  自然法  慣例法
頓時都了解了

正義是什麼
平等的對待一切事物   簡單來說是這樣

------ 筆記節錄

亞里是多得
正義的本質在於追求平等
正義要求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則將這個世界萬事萬物平等的原則分配給社會全體成員
每個人都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東西
 
正義以追求平等生活為基礎
他構成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
法律亦即正義的充分體現
正義是一種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社會美德
正義本身是是他人的利益
因為他所為的恰洽是有益於他人的事情
 
自然正義和慣例正義
如果一條正義規則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  那他就是自然的
然而並非所有的正義規則都具有此一性質
那些分配正義的規則往往是一人類平等與不平等關係的變化而有所改變
這種具有規定成俗性質的正義規則可稱做慣例正義
 
正義是平等原則的體現
非正義則是對平等原則的踐踏
 
由於正義概念關係到權利 義務和責任
因而他與法律概念有密切聯繫
社會正義觀的變化往往是法律變革的先兆
隨著道德意識的進步
人類的正義觀將不斷變化
正義與非正義分也將日益模糊
 
正確的法律是正確的保障也是正義精神的體現
 
強調法律的至上作用
肯定法制反對人治
 
法律可以被定義為不受主觀願望影響的理性
 
法律與人治區別在於
法律制定的正確性上
在於立法過程的合理性上

離開社會生活的本質需求
由少數人制定的法律就可能成為卑鄙的和非正義的法律
推行這樣的法律
其實質 仍是人治而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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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勞秀斯
區別了自然法和人為法
前者是最基本的法律是永恆不變
後者源於前者  是具體的法律規則

隨歷史條件變化而變化
人為法包括國際法 國內法和地方法
又可分為成文法和非成文法

作為理性命令的體現
自然法實質上反映了人類道德的一般精神
法律是道德的產物
格勞秀斯給法律下了如此定義
法律所指  不過就是正義而已
 
法律規範的禁止性多於許可性
他難免給人的行為帶來行為約束  縣市個人自由的實現
國家是法律的產物  又是維護法律的機構
人們在締結契約時把自己的權利交付給一個人或一個集團
這樣國家主權就由一個人或一個集團執掌
任何個人都不得反對這個最高權力
唯有當君主違背了法律和國家利益時
使人民無法生存時  人民的反抗才有合理性

孟德斯鳩  社會法學理論
 
法律與人治區別在於
法律制定的正確性上
在於立法過程的合理性上
 
離開社會生活的本質需求
由少數人制定的法律就可能成為卑鄙的和非正義的法律
 
推行這樣的法律
其實質 仍是人治而非法治
 
------------------------
 


這也沒什麼
學者們不早就知道這些了嗎

不過我一直想到
在選舉前,我看到陳文茜的文章
鼓勵大家要去投票

越是高知識份子,越不願意去投票

他說了布希當選的美國選舉
如何把高知識份子當作不存在
完全的掌握市井小民,會被煽動的人,會投票的人
所以贏了選舉

其實都是這樣
對於政治越是失望的半桶水冷調知識份子
越是不去投票

所以越是無法掌控選情
事情總是在這樣矛盾衝突中循環著

其實我可能沒有很喜歡陳文茜在某些部份
但是看了這篇文章
我覺得很好,因為鼓勵投票就是參與國家的一項行為
如果老是冷眼旁觀
卻不停的抱怨這個國家有多不好
我不喜歡也覺得國家不好,這些人也要負責

該怎麼說呢
起碼陳文茜透過他的文章去鼓勵去倡導一件正確的事情
讓我對他改觀

人就應該要做自己覺得正確的事情
不可退讓的核心價值
人因這些存在而有意義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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