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如何透過WTO擴展我國對外實質經貿關係
English Edition
作者 郭建中  
壹、計畫背景說明

前言

加入WTO對我國的國際關係、兩岸關係、經濟與產業發展、及個人的收入與就業影響很大。本研究案,主要是整合國內的學者與專家研究:(1)就我國加入WTO以後如何利用WTO平台,推展我與其它WTO會員的經貿關係,並參與其它國際經貿或其它相關組織;(2)為達成此目的,我國目前的WTO事務的決策機制是否需要進行調整,尤其是與WTO事務相關的各部會的協調機制,是否有需要進行整合與調整,以便有效提升我國參與國際經貿活動之效能。

加入WTO開啟我國参與國際經濟活動的新契機;提供兩岸關係由原來的雙方關係進入到國際架構下的雙邊及多邊關係;同時也挑戰我國的經濟及產業發展,並影響個人的收入及就業。這是台灣面臨的重要挑戰與契機,如果因應得當,加入WTO有助於推動我國在外交、兩岸關係、及經濟與產業方面的進一步發展。

WTO既然對台灣影響重大,因此有必要從外交、兩岸、經濟、制度及資源整合等方面就我國的因應對策做綜合判斷研究。本研究計畫,主要研究範圍包括:一、加入WTO後,我國並沒有成立專責處理WTO事務的行政部門,為了因應加入WTO後的種種問題,是否需要調整相關的制度及機構,以及就WTO事務相關的各部會的協調機制進行檢討;二、WTO是第一個我國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何透過WTO這個平台加入其他國際組織或擴展我國的經貿及外交管道,以及在WTO架構下如何利用WTO平台與各國諮商經貿交流與簽訂FTA。組織與制度的調整可以讓我國更有效率地反應國際經貿上的快速變化,並有利於我國擴展經貿的空間。因此,組織與制度的調整與我國透過WTO平台加入其他國際組織或擴展我國的經貿空間,是相輔相成的。

貳、計畫研究目標

第一個研究目的;如何利用WTO擴展我國經貿外交空間

(一)如何透過WTO加入其他國際經貿組織或擴展我國的經貿及外交管道;
(二)如何在WTO架構下利用WTO平台,提升與其它會員之雙邊關係或簽訂FTA;
(三)建議經由WTO的平台,擴展我國外交與經貿關係的國家優先順序及策略;
(四)如何利用WTO的最惠國待遇、爭端解決機制及其他的架構或機制,維護台灣的利益及國家安全。

第二個研究目的:如何調整我國有關WTO的決策機制及執行機構

(一)機構及制度調整:我國並沒有專責處理WTO事務的行政部門,為了因應WTO的規範、國際的挑戰,需研究我國是否需要調整制度及機構;

(二)研議是否有必要把WTO相關業務的戰略決策機構,和WTO相關業務的一般行政執行單位分開來,有關較高層級的戰略選擇是否應隸屬於總統府,至於一般行政的業務執行則應隸屬於行政院的相關機構。以上這些牽涉到駐外單位與國內單位的聯繫與互動,也牽涉到府院之間的互動機制,更牽涉到行政院各部會的相互協調機制如何建構,皆是研究的重點。

(三)行政院各部會協調機制之調整:針對未來複雜動態的WTO多邊、複邊或雙邊談判,研究對談判團隊的組成、授權及談判策略之協調。

叁、研究內容

第一、有關如何利用WTO擴展我國經貿外交

WTO是我國退出聯合國以後第一個重新加入的國際官方組織,目前共有一百四十五個會員國。雖然它是一個經濟性的組織,不處理政治問題,但它號稱為經濟聯合國,主要的功能是提供會員國雙邊與多邊的諮商和談判,並有義務履行所承諾的條件,也有權利以WTO會員國的身份發展和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或接觸其他國際組織的活動(例如:IMF、World Bank);因此我國有必要釐清,如何透過WTO加入其他國際組織或擴展我國的經貿及外交管道,例如:如何透過WTO和我國沒有邦交但卻是重要的WTO會員國(例如印度、韓國,歐盟的一些重要國家)建立經貿關係或與美、日、新加坡建立FTA的關係。

我國於加入WTO後,並已大體落實所作承諾之同時,為追求台、美、日、新加坡等國之互惠互利,爰根據WTO之規定成立FTA,以加強我國和這些國家間之經貿往來。

台灣可以和美、日、新加坡等國簽訂FTA的法源基礎是根據GATT第二十四條與GATS的第五條。根據GATT第二十四條和GATS的第五條有關經濟整合的規範(Economic Integration),簽訂FTA的主體與客體所用的稱謂皆是”關稅領域”〈customs territory,GATT第二十四條的用語〉或「WTO會員」 (Members,GATS第五條的用語),簽約者所用的稱謂是”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ies,GATT第二十四條和GATS第五條的用語)。「國家〈nation,state or country〉」的字眼並沒有出現在這兩個條款中。

依GATT 1994第XXIV:8〈b〉條規定:「自由貿易區」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關稅領域,除依本協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所必要者外,原則上對產自各關稅領域內之商品取消相互間關稅及限制商事之法令。(A free-trade area shall be understood to mean a group of two or more customs territories in which the duties and 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 (except, where necessary, those permitted under Articles XI, XII, XIII, XIV, XV and XX) are eliminated on 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between the constituent territories in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such territories)。因此,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之主體應為「關稅領域〈customs territories〉」或「WTO會員」(Members);絕非「國家〈nation,state or country〉」。

因此,只要合乎GATT第二十四條和GATS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就可與其它國家簽訂FTA。 台灣既使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關稅領域」的稱謂加入WTO,同樣享有WTO規範下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毫無疑問可與美、日、新加坡等國及其它國家簽訂FTA。

再者,我國如何利用WTO的最惠國待遇、爭端解決機制及其他的架構或機制,維護台灣的利益及國家安全,並和其他國家建立經貿外交關係。雖然目前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僅有二十八個國家,但在加入WTO以後我國多了一個運用經貿工具,和一百個以上的國家建立經貿關係的機會,如何善加利用這個機會,主動和這些國家進行合作諮商,並研擬如何利用WTO的架構或機制,維護台灣的利益及國家安全,把經濟的諮商關係變成突破或增加國與國的互動關係,也是值得研究的。

在WTO架構下,也可以建構兩岸的新關係。自從1995年6月中斷海基及海協兩會的互動後,兩岸關係出現停滯。但目前兩岸形勢已出現以下主要變化: 1.兩岸皆已加入WTO,受WTO的規範,兩岸即使不在原有的「海基、海協」雙邊架構下恢復協商,也無法避免在WTO架構下的雙邊與多邊協商; 2.除了尚未直接通航以外,在貿易、投資、通匯方面,兩岸在去年以後都將由「間接往來的方式」轉變成為「直接的方式」; 3.兩岸的經貿關係持續成長,在2001年兩岸雙邊貿易金額約達300億美金、台灣對大陸投資累積達500億美金,約有5萬家台商在大陸投資。為了因應加入WTO,台灣開放由大陸進口的商品種類已達73%,並且在2002年初宣布在服務業方面,開放58項業務可由中資來台投資,這佔台灣對WTO承諾開放的服務業項目達50%以上,這種實質的經貿關係所衍生出來的問題,用單一的政治邏輯無法找出適當的解決方案; 4.在加入WTO以後,兩岸的經貿與投資可能只會增不會減,貨物、人員的往來會更加頻繁,雖然禁止兩岸直航不違反WTO的規範,但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因此在未來如果要處理「兩岸直航」問題,也得超越原有的政治邏輯及意識型態,才能提出解決方案。

基於兩岸形勢的前述變化,在新的WTO架構下,已產生「多邊」互動先於「雙邊」,「經濟」互動重於「政治」互動的情況。因此可以善加利用WTO多邊架構處理兩岸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等經貿相關的問題。WTO主要是提供成員國一個公平、有效的協商機制與管道,兩岸可以就實質經濟議題或互動的程序進行協商。在協商策略方面,我國應主動出擊和大陸進行協商,或被動的等待;有哪些議題是我國可以掌控並且具有優勢者,哪些議題是對方可以掌控且屬於我方的弱點者,皆應有系統的分析整理並且準備因應策略。更重要的是,在WTO的雙邊及多邊的架構下,我國如何和WTO的其它會員國配合或結合起來,一起和中國大陸進行雙邊及多邊的談判。

以上這些外交、兩岸關係的問題牽涉到國家安全、外交、兩岸及我國的全球戰略目標,因此是否應該在總統府或行政院下設立一個專責機構或機制做戰略政策面的決定。事實上,台灣未來還將加入其他國際經貿組織(IMF、World Bank ),政府應該在最高層級設立一動態、能整合、又宏觀的策略小組,持續推動相關工作。更重要的是,2001年卡達的部長會議已決定要在2003年、或2005年以前要完成爭端解決程序的談判檢討與修改、貿易與投資、服務業開放的承諾清單、貿易與競爭等的議題,以上這些議題也需要最高層級的宏觀策略小組,就戰略面籌研因應對策。

第二、有關組織及制度層面的問題

(一)機構及制度調整:

我國並沒有成立專責處理WTO事務的行政部門,為了因應WTO的衝擊,需研究是否需要調整制度及機構? WTO代表團在政府團隊的定位?向誰負責?我國行政院處理WTO事務相關的各部會之間的有效協調,如何建立? WTO代表團如何與國內相關部門有效協調、整合並充分授權。這一部分的問題,牽涉到政府的制度調整問題:包括內外、上下垂直面的府院問題及水平面的各部會協調問題。

WTO的事務牽涉到國際及國內經濟問題,因此要處理好WTO的事務,不是一個單純的部會就能夠為功,必須建立一個跨部會的綜合處理問題的有效機制。在新內閣組成後,為了應付加入WTO以後固定的工作及突發的狀況,除了政府部門需要調整的組織及制度以外,必須建立一個跨部會,且能綜合處理WTO事務的國際、國內和兩岸問題的有效協調機制。特別是當WTO的經貿問題與兩岸問題重疊時,在外面有WTO代表及外交部,在內部有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中央銀行、農委會與陸委會等部會,因此須建立一個跨部會的有效協調機制,以避免個別部會只有單兵作戰而無團隊作戰的效果。再者,WTO代表團在政府團隊的定位和功能,及與國內相關部門的合作將會影響到我國的利益,如果不能夠協同一致對外作戰,也希望能夠發展出一套協調的機制以避開內、外,部門與部門間的矛盾。

(二)機構及制度調整與談判隊伍的互動關係:

未來將碰到各種類型的國際談判或在WTO架構下兩岸間的談判,因此有必要研究談判隊伍的組成及談判的策略。

目前我國的談判架構有下列兩個層級:

1.「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策略小組」,由各相關部會首長組成,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協調政策性議題,及處理專案小組無法解決之議題。

2.「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專案小組」,由相關部會司、處、局長組成,經濟部長擔任召集人,協調及研擬我國WTO入會談判立場,並規劃我參與APEC及OECD活動之運作。

以上兩個層級目前遭遇到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兩個層級對WTO代表團的聯繫及授權問題;另一方面是,我國沒有專責的談判機構。因此在組織調整方面,研議如何加強行政院部會與WTO代表團的聯繫,以及是否擴大、如何擴大對WTO代表團的授權。另外,研擬是否將貿易局升格為貿易談判署,或成立專責貿易談判之機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ccivon 的頭像
    ccivon

    Something bitter, something sweet.

    cciv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